财税?/p>
2017
?/p>
58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p>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财务局?/p>
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建筑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p>
一?/p>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p>
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p>
建设单位自行
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p>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p>
?/p>
GB50300-2013
?/p>
附录
B
《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p>
“主体结构”分部工?/p>
的范围执行?/p>
(编者注?/p>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p>
(
财税
?/p>
2016
?/p>
36
号印?/p>
)
第一条第
(七?/p>
项第
2
?/p>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p>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p>
甲供
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p>
?/p>
,原文为“可
以选择?/p>
,最新文件已修改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p>
?/p>
这是非常重大的修改,虽然仅仅是“可以选择”修改为“适用?/p>
,意味着只要建设单位自行
采购主材的,该项目将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施工企业提供
3%
的增值税发票,作为合同谈
判中的弱势一方,
对施工企业而言无疑是重大利好,
不过稍有遗憾的是?/p>
该条只针对房建类
的施工企业!
?/p>
二?/p>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p>
(
财税?/p>
2016
?/p>
36
号印?/p>
)
第四十五条第
(
?/p>
)
项修改为
“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p>
?/p>
(编者注:四十五条第
(
?/p>
)
项原文为“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
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p>
?/p>
,即将“建筑服务、租赁服务”修改为“租赁服
务?/p>
,去除了“建筑服务?/p>
?/p>
三?/p>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p>
应在收到预收款时?/p>
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
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p>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
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
地预缴增值税?/p>
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
纳税人收到预收款
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p>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
2%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
3%
?/p>
四、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p>
生产,免征增值税?/p>
五、自
2018
?/p>
1
?/p>
1
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p>
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p>
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
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p>
六?/p>
本通知除第五条外,
?/p>
2017
?/p>
7
?/p>
1
日起执行?/p>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p>
(
?/p>
税?/p>
2016
?/p>
36
号印?/p>
)
第七条自
2017
?/p>
7
?/p>
1
日起废止?/p>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
的规定?/p>
(财税?/p>
2016
?/p>
36
号印发)第一条第(二十三)项?/p>
4
点自
2018
?/p>
1
?/p>
1
日起?/p>
止?/p>
(编者注?/p>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p>
(
财税?/p>
2016
?/p>
36
号印?/p>
)
第七条原文为“两
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
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p>
?/p>
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p>
?/p>
?/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