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通知必须具备法定条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合同解除的异议制度是合同解除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是为平衡?/p>
方当事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一项制度,
旨在避免解除权滥用而导致非?/p>
除权一方当事人遭受不当损失。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第
96
条的规定?/p>
知对方要求解除合同的?/p>
必须具备合同法第
93
条或者第
94
条规定的
条件?/p>
才能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p>
对于这一点必须引起律师的?/p>
够注意,否则,律师必将陷入尴尬的境地?/p>
《合同法?/p>
?/p>
96
条第
1
款规定: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
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
通知达到对方时解除?/p>
对方有异议的?/p>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
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p>
”本条规定明确了非解除权一方当事人行使
异议权的方式是通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起确认解除合同效?/p>
之诉?/p>
但对于非解除权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期限未加以规定?/p>
这就
会导致如果该方当事人不及时行使异议权?/p>
解除合同的效力就会长?/p>
处于不确定和不稳定状态,
既不利于对合同解除权人合法权益的及时
有效保护,也不利于维护合同交易的安全稳定?/p>
为及时稳定交易关系,避免怠于行使异议权的情形出现?/p>
《合同法
解释(二?/p>
》第
24
条明确规定了合同解除异议权的行使期限,即“当
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p>
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
通知达到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p>
持?/p>
。这对于统一相关案件的裁判尺度,避免非解除权一方当事人?/p>
用异议权维护诚信的市场交易秩序具有重要意义?/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