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ã€?/p>
第一æ�?/p>
为保障商品房预售款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防范交易风险,保持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ã€?/p>
�/p>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ã€?/p>
(建设部令第
131
号)
、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ã€?/p>
(建æˆ?/p>
�/p>
2010
�/p>
53
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ã€?/p>
第二æ�?/p>
本市市区范围内商品房预售款(以下简称预售款)的收存、拨付管理适用本办法ã€?/p>
预售款监管期限自商品房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始,至取得《新建住宅符合交付使用条
件证明书》止ã€?/p>
第三æ�?/p>
本办法所称预售款,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在取得《新建住宅符
合交付使用条件证明书》前预售商品房所得款ã€?/p>
预售所得款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ã€?/p>
第四æ�?/p>
市住建委是预售款监管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
,负责组织实施预售款监管
工作。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
(
以下简称市房开办)承担预售款监管的日常工作。建管、公
积金、房地产产权市场、人行、银监等管理部门及金融机构应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预售款ç›?/p>
管工作ã€?/p>
第五æ�?/p>
预售款监管遵循专户收存、专项使用、分类监管的原则。监管部门建立预售款监管ç½?/p>
络管理制度,实行网络监管ã€?/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