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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4-10 09:10:36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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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年四月十日
沪府发ã€?/p>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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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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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ï¼?/p>
现将《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ã€?/p>
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å®?/p>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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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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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
第一æ�?/p>
为了规范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安置活动,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åœ?/p>
地管理法〉办法》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ã€?/p>
第二æ�?/p>
征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是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组成部分。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标准,应当纳入征地补偿安
置方案进行公告。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费用应当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管理ã€?/p>
第三æ�?/p>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建设单位负责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ã€?/p>
拆迁房屋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由建设单位委托已取得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颁发的房屋æ‹?/p>
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实施ã€?/p>
第四æ�?/p>
征地拆迁房屋,应当按规定对征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
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ã€?/p>
被拆迁人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拆迁补偿安置按户进行ã€?/p>
第五æ�?/p>
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ã€?/p>
征用土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
予补偿ã€?/p>
征用土地公告时,
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ï¼?/p>
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ï¼?/p>
具体补偿é‡?/p>
额可以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议定ã€?/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