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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p>

 

核心提示?/p>

近日,云南省双江法院审结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p>

经两次开庭,

双方当事?/p>

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两被告陈某?/p>

杞某共同归还原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共计贷款本金?/p>

民币

71333.29

元及利息、罚息。此案是我院受理的第一起借款人未按期归还住房公积金的

案例?/p>

 

2007

?/p>

7

?/p>

25

日,原告住房公积金与被告陈某签订了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贷?/p>

金额为人民币

8

万元,期?/p>

10

?/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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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p>

7

?/p>

25

日至

2017

?/p>

7

?/p>

25

?/p>

)

,利?/p>

4.95%/

年,还款方式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法,每月归还本金人民?/p>

666.67

元,利息逐期结算还清?/p>

并委托双江信用社直接扣划每月本息?/p>

;

此借款合同有被告杞某提供价?/p>

11.5

万元的房产作

抵押担保?/p>

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p>

被告陈某自贷款后?/p>

共还?/p>

6

次,

经住房公积金管理?/p>

心多次催要,

仍未完全归还?/p>

现尚欠贷款余?/p>

71333.29

元,

利息

2954.10

?/p>

(

包含罚息

301.57

?/p>

)

。故原告诉致法院院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同时要求两被告陈某、杞某共同归还贷款本?/p>

71333.29

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p>

 

此案中存在两种合同关系,

庭审的焦点为原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告陈某签订的?/p>

款合同是否有?/p>

?

与被告杞某的抵押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

根据合同订立原则?/p>

原告住房公积?/p>

与被告陈某双方遵守自愿?/p>

合法?/p>

平等原则?/p>

不违反我国法律?/p>

法规规定?/p>

该借款合同有效?/p>

抵押人杞某用自己的房产为债务人陈某设立抵押,

并签订了书面合同?/p>

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该抵押合同合法、有效?/p>

合同成立后,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p>

原告已经

按照约定发放贷款?/p>

履行了自己的义务?/p>

而被告陈某且未按时归还借款?/p>

违反了合同的约定?/p>

 

公积金贷款指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运用住房公积金资金?/p>

委托商业银行向购买自住住?/p>

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p>

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

农村不建立住房公?/p>

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也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p>

 

住房公积金一部分?/p>

职工所在单位缴存,

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

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p>

连同单位

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内?/p>

它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

但不以现金形式发

放,

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

实行专户管理?/p>

实行?/p>

款专用,

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p>

建?/p>

大修自住住房?/p>

或交纳房租?/p>

职工只有在离退休?/p>

死亡?/p>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

才可提取本人?/p>

户内的住房公积金?/p>

该制度一经建立,

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

不得中止?/p>

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p>

 

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城镇住房体制

改革的重要内容,

关系到每一个城镇职工个人的切身利益?/p>

是专门用于职工个人住房建设的

基金?/p>

"

取之与民、用之于民、专款专用,

"

具有明显的职工福利性,很大程度上减轻了职工

的经济负担。公积金的利率明显低于商业银行贷款利息,它具有互助性、政策性、福利性,

由于住房公积金具有上述优惠特性,

从而有效地降低了职工贷款购房的负担?/p>

有利于提供职

工购买、建设住房的能力。住房是每一个职工最基本的生活资料,

只有安居才能乐业?/p>

建立

起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住房公积金,

使每一个职工都能住上自己的住房?/p>

同时?/p>

由于公积?/p>

贷款数额增加,利用效率和增值能力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受的风险也随之扩大?/p>

 

此案根据双方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的法律责任,借款方累?/p>

6

个月

(

包含

计划还款当月

)

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贷款方有权提前终止贷款,解除本合同,?/p>

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并有权依法处分?/p>

(

?/p>

)

押物或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此案中?/p>

某已累计

17

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构成违约行为

;

抵押人杞某在共同还款承诺书中承诺?/p>

?/p>

承担与借款人同等的法律责任,故两者成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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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p>

 

核心提示?/p>

近日,云南省双江法院审结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p>

经两次开庭,

双方当事?/p>

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两被告陈某?/p>

杞某共同归还原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共计贷款本金?/p>

民币

71333.29

元及利息、罚息。此案是我院受理的第一起借款人未按期归还住房公积金的

案例?/p>

 

2007

?/p>

7

?/p>

25

日,原告住房公积金与被告陈某签订了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贷?/p>

金额为人民币

8

万元,期?/p>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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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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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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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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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日至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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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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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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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p>

4.95%/

年,还款方式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法,每月归还本金人民?/p>

666.67

元,利息逐期结算还清?/p>

并委托双江信用社直接扣划每月本息?/p>

;

此借款合同有被告杞某提供价?/p>

11.5

万元的房产作

抵押担保?/p>

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p>

被告陈某自贷款后?/p>

共还?/p>

6

次,

经住房公积金管理?/p>

心多次催要,

仍未完全归还?/p>

现尚欠贷款余?/p>

71333.29

元,

利息

2954.10

?/p>

(

包含罚息

301.57

?/p>

)

。故原告诉致法院院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同时要求两被告陈某、杞某共同归还贷款本?/p>

71333.29

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p>

 

此案中存在两种合同关系,

庭审的焦点为原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告陈某签订的?/p>

款合同是否有?/p>

?

与被告杞某的抵押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

根据合同订立原则?/p>

原告住房公积?/p>

与被告陈某双方遵守自愿?/p>

合法?/p>

平等原则?/p>

不违反我国法律?/p>

法规规定?/p>

该借款合同有效?/p>

抵押人杞某用自己的房产为债务人陈某设立抵押,

并签订了书面合同?/p>

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该抵押合同合法、有效?/p>

合同成立后,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p>

原告已经

按照约定发放贷款?/p>

履行了自己的义务?/p>

而被告陈某且未按时归还借款?/p>

违反了合同的约定?/p>

 

公积金贷款指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运用住房公积金资金?/p>

委托商业银行向购买自住住?/p>

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p>

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

农村不建立住房公?/p>

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也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p>

 

住房公积金一部分?/p>

职工所在单位缴存,

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

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p>

连同单位

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内?/p>

它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

但不以现金形式发

放,

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

实行专户管理?/p>

实行?/p>

款专用,

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p>

建?/p>

大修自住住房?/p>

或交纳房租?/p>

职工只有在离退休?/p>

死亡?/p>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

才可提取本人?/p>

户内的住房公积金?/p>

该制度一经建立,

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

不得中止?/p>

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p>

 

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城镇住房体制

改革的重要内容,

关系到每一个城镇职工个人的切身利益?/p>

是专门用于职工个人住房建设的

基金?/p>

"

取之与民、用之于民、专款专用,

"

具有明显的职工福利性,很大程度上减轻了职工

的经济负担。公积金的利率明显低于商业银行贷款利息,它具有互助性、政策性、福利性,

由于住房公积金具有上述优惠特性,

从而有效地降低了职工贷款购房的负担?/p>

有利于提供职

工购买、建设住房的能力。住房是每一个职工最基本的生活资料,

只有安居才能乐业?/p>

建立

起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住房公积金,

使每一个职工都能住上自己的住房?/p>

同时?/p>

由于公积?/p>

贷款数额增加,利用效率和增值能力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受的风险也随之扩大?/p>

 

此案根据双方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的法律责任,借款方累?/p>

6

个月

(

包含

计划还款当月

)

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贷款方有权提前终止贷款,解除本合同,?/p>

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并有权依法处分?/p>

(

?/p>

)

押物或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此案中?/p>

某已累计

17

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构成违约行为

;

抵押人杞某在共同还款承诺书中承诺?/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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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与借款人同等的法律责任,故两者成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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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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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南省双江法院审结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p>

经两次开庭,

双方当事?/p>

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两被告陈某?/p>

杞某共同归还原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共计贷款本金?/p>

民币

71333.29

元及利息、罚息。此案是我院受理的第一起借款人未按期归还住房公积金的

案例?/p>

 

2007

?/p>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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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日,原告住房公积金与被告陈某签订了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贷?/p>

金额为人民币

8

万元,期?/p>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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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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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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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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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日至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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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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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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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5%/

年,还款方式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法,每月归还本金人民?/p>

666.67

元,利息逐期结算还清?/p>

并委托双江信用社直接扣划每月本息?/p>

;

此借款合同有被告杞某提供价?/p>

11.5

万元的房产作

抵押担保?/p>

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p>

被告陈某自贷款后?/p>

共还?/p>

6

次,

经住房公积金管理?/p>

心多次催要,

仍未完全归还?/p>

现尚欠贷款余?/p>

71333.29

元,

利息

2954.10

?/p>

(

包含罚息

3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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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原告诉致法院院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同时要求两被告陈某、杞某共同归还贷款本?/p>

71333.29

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p>

 

此案中存在两种合同关系,

庭审的焦点为原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告陈某签订的?/p>

款合同是否有?/p>

?

与被告杞某的抵押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

根据合同订立原则?/p>

原告住房公积?/p>

与被告陈某双方遵守自愿?/p>

合法?/p>

平等原则?/p>

不违反我国法律?/p>

法规规定?/p>

该借款合同有效?/p>

抵押人杞某用自己的房产为债务人陈某设立抵押,

并签订了书面合同?/p>

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该抵押合同合法、有效?/p>

合同成立后,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p>

原告已经

按照约定发放贷款?/p>

履行了自己的义务?/p>

而被告陈某且未按时归还借款?/p>

违反了合同的约定?/p>

 

公积金贷款指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运用住房公积金资金?/p>

委托商业银行向购买自住住?/p>

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p>

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

农村不建立住房公?/p>

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也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p>

 

住房公积金一部分?/p>

职工所在单位缴存,

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

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p>

连同单位

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内?/p>

它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

但不以现金形式发

放,

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

实行专户管理?/p>

实行?/p>

款专用,

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p>

建?/p>

大修自住住房?/p>

或交纳房租?/p>

职工只有在离退休?/p>

死亡?/p>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

才可提取本人?/p>

户内的住房公积金?/p>

该制度一经建立,

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

不得中止?/p>

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p>

 

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城镇住房体制

改革的重要内容,

关系到每一个城镇职工个人的切身利益?/p>

是专门用于职工个人住房建设的

基金?/p>

"

取之与民、用之于民、专款专用,

"

具有明显的职工福利性,很大程度上减轻了职工

的经济负担。公积金的利率明显低于商业银行贷款利息,它具有互助性、政策性、福利性,

由于住房公积金具有上述优惠特性,

从而有效地降低了职工贷款购房的负担?/p>

有利于提供职

工购买、建设住房的能力。住房是每一个职工最基本的生活资料,

只有安居才能乐业?/p>

建立

起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住房公积金,

使每一个职工都能住上自己的住房?/p>

同时?/p>

由于公积?/p>

贷款数额增加,利用效率和增值能力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受的风险也随之扩大?/p>

 

此案根据双方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的法律责任,借款方累?/p>

6

个月

(

包含

计划还款当月

)

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贷款方有权提前终止贷款,解除本合同,?/p>

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并有权依法处分?/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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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押物或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此案中?/p>

某已累计

17

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构成违约行为

;

抵押人杞某在共同还款承诺书中承诺?/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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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与借款人同等的法律责任,故两者成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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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案例法庭实录】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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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p>

 

核心提示?/p>

近日,云南省双江法院审结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p>

经两次开庭,

双方当事?/p>

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两被告陈某?/p>

杞某共同归还原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共计贷款本金?/p>

民币

71333.29

元及利息、罚息。此案是我院受理的第一起借款人未按期归还住房公积金的

案例?/p>

 

2007

?/p>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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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日,原告住房公积金与被告陈某签订了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贷?/p>

金额为人民币

8

万元,期?/p>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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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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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日至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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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5%/

年,还款方式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法,每月归还本金人民?/p>

666.67

元,利息逐期结算还清?/p>

并委托双江信用社直接扣划每月本息?/p>

;

此借款合同有被告杞某提供价?/p>

11.5

万元的房产作

抵押担保?/p>

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p>

被告陈某自贷款后?/p>

共还?/p>

6

次,

经住房公积金管理?/p>

心多次催要,

仍未完全归还?/p>

现尚欠贷款余?/p>

71333.29

元,

利息

2954.10

?/p>

(

包含罚息

301.57

?/p>

)

。故原告诉致法院院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同时要求两被告陈某、杞某共同归还贷款本?/p>

71333.29

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p>

 

此案中存在两种合同关系,

庭审的焦点为原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告陈某签订的?/p>

款合同是否有?/p>

?

与被告杞某的抵押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

根据合同订立原则?/p>

原告住房公积?/p>

与被告陈某双方遵守自愿?/p>

合法?/p>

平等原则?/p>

不违反我国法律?/p>

法规规定?/p>

该借款合同有效?/p>

抵押人杞某用自己的房产为债务人陈某设立抵押,

并签订了书面合同?/p>

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该抵押合同合法、有效?/p>

合同成立后,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p>

原告已经

按照约定发放贷款?/p>

履行了自己的义务?/p>

而被告陈某且未按时归还借款?/p>

违反了合同的约定?/p>

 

公积金贷款指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运用住房公积金资金?/p>

委托商业银行向购买自住住?/p>

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p>

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

农村不建立住房公?/p>

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也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p>

 

住房公积金一部分?/p>

职工所在单位缴存,

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

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p>

连同单位

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内?/p>

它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

但不以现金形式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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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

实行专户管理?/p>

实行?/p>

款专用,

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p>

建?/p>

大修自住住房?/p>

或交纳房租?/p>

职工只有在离退休?/p>

死亡?/p>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

才可提取本人?/p>

户内的住房公积金?/p>

该制度一经建立,

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

不得中止?/p>

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p>

 

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城镇住房体制

改革的重要内容,

关系到每一个城镇职工个人的切身利益?/p>

是专门用于职工个人住房建设的

基金?/p>

"

取之与民、用之于民、专款专用,

"

具有明显的职工福利性,很大程度上减轻了职工

的经济负担。公积金的利率明显低于商业银行贷款利息,它具有互助性、政策性、福利性,

由于住房公积金具有上述优惠特性,

从而有效地降低了职工贷款购房的负担?/p>

有利于提供职

工购买、建设住房的能力。住房是每一个职工最基本的生活资料,

只有安居才能乐业?/p>

建立

起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住房公积金,

使每一个职工都能住上自己的住房?/p>

同时?/p>

由于公积?/p>

贷款数额增加,利用效率和增值能力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受的风险也随之扩大?/p>

 

此案根据双方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的法律责任,借款方累?/p>

6

个月

(

包含

计划还款当月

)

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贷款方有权提前终止贷款,解除本合同,?/p>

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并有权依法处分?/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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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物或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此案中?/p>

某已累计

17

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构成违约行为

;

抵押人杞某在共同还款承诺书中承诺?/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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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2022йгչȵмʮδǰо
  • 1988ǹѫ»(3721)
  • 2016Ϻиһģ(25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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