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p>
核心提示?/p>
近日,云南省双江法院审结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p>
经两次开庭,
双方当事?/p>
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两被告陈某?/p>
杞某共同归还原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共计贷款本金?/p>
民币
71333.29
元及利息、罚息。此案是我院受理的第一起借款人未按期归还住房公积金的
案例?/p>
2007
?/p>
7
?/p>
25
日,原告住房公积金与被告陈某签订了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贷?/p>
金额为人民币
8
万元,期?/p>
10
?/p>
(
?/p>
2007
?/p>
7
?/p>
25
日至
2017
?/p>
7
?/p>
25
?/p>
)
,利?/p>
4.95%/
年,还款方式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法,每月归还本金人民?/p>
666.67
元,利息逐期结算还清?/p>
并委托双江信用社直接扣划每月本息?/p>
;
此借款合同有被告杞某提供价?/p>
11.5
万元的房产作
抵押担保?/p>
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p>
被告陈某自贷款后?/p>
共还?/p>
6
次,
经住房公积金管理?/p>
心多次催要,
仍未完全归还?/p>
现尚欠贷款余?/p>
71333.29
元,
利息
2954.10
?/p>
(
包含罚息
301.57
?/p>
)
。故原告诉致法院院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同时要求两被告陈某、杞某共同归还贷款本?/p>
71333.29
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p>
此案中存在两种合同关系,
庭审的焦点为原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告陈某签订的?/p>
款合同是否有?/p>
?
与被告杞某的抵押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
根据合同订立原则?/p>
原告住房公积?/p>
与被告陈某双方遵守自愿?/p>
合法?/p>
平等原则?/p>
不违反我国法律?/p>
法规规定?/p>
该借款合同有效?/p>
抵押人杞某用自己的房产为债务人陈某设立抵押,
并签订了书面合同?/p>
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该抵押合同合法、有效?/p>
合同成立后,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p>
原告已经
按照约定发放贷款?/p>
履行了自己的义务?/p>
而被告陈某且未按时归还借款?/p>
违反了合同的约定?/p>
公积金贷款指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运用住房公积金资金?/p>
委托商业银行向购买自住住?/p>
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p>
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
农村不建立住房公?/p>
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也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p>
住房公积金一部分?/p>
职工所在单位缴存,
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
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p>
连同单位
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内?/p>
它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
但不以现金形式发
放,
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
实行专户管理?/p>
实行?/p>
款专用,
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p>
建?/p>
大修自住住房?/p>
或交纳房租?/p>
职工只有在离退休?/p>
死亡?/p>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
才可提取本人?/p>
户内的住房公积金?/p>
该制度一经建立,
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
不得中止?/p>
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p>
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城镇住房体制
改革的重要内容,
关系到每一个城镇职工个人的切身利益?/p>
是专门用于职工个人住房建设的
基金?/p>
"
取之与民、用之于民、专款专用,
"
具有明显的职工福利性,很大程度上减轻了职工
的经济负担。公积金的利率明显低于商业银行贷款利息,它具有互助性、政策性、福利性,
由于住房公积金具有上述优惠特性,
从而有效地降低了职工贷款购房的负担?/p>
有利于提供职
工购买、建设住房的能力。住房是每一个职工最基本的生活资料,
只有安居才能乐业?/p>
建立
起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住房公积金,
使每一个职工都能住上自己的住房?/p>
同时?/p>
由于公积?/p>
贷款数额增加,利用效率和增值能力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受的风险也随之扩大?/p>
此案根据双方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的法律责任,借款方累?/p>
6
个月
(
包含
计划还款当月
)
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贷款方有权提前终止贷款,解除本合同,?/p>
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并有权依法处分?/p>
(
?/p>
)
押物或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此案中?/p>
某已累计
17
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构成违约行为
;
抵押人杞某在共同还款承诺书中承诺?/p>
?/p>
承担与借款人同等的法律责任,故两者成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