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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工作业务流程
【法规类别?/p>
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p>
长地税征?/p>
[2001]56
?/p>
【发布部门?/p>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p>
2001.04.19
【实施日期?/p>
2001.04.19
【时效性?/p>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p>
XP10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工作业务流程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长地税征?/p>
[2001]56
号)
一、稽查选案
(一)选案由分局稽征管理科(综合管理科)负责稽查对象的确定和稽查计划的编
制。应于年初制定本年度的稽查计划,经局长批准后,报市局征管处备案。同时将批准
的稽查计划录入计算机或登记造册?/p>
(二)年初由市局征管处确定全年稽查工作方案,稽查局必须
根据方案开展稽查,?/p>
实施稽查过程中,如果发现有重大问题的行业或纳税人要上报市局,经局长批准后,补
充稽查计划?/p>
稽查局必须在月?/p>
5
日前将稽查结果上报市局征管处,
由征管处发布
?/p>
查通报。专项稽查由市局?/p>
-
布置,稽查局必须在市局要求的期限内完成稽查工作,及?/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