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法代位求偿权与委付之比较
代位求偿权制度和委付制度作为保险法中的特殊制
度,其设立是为了平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制度产生的基础是保险法中的公平原则和补偿原则。保险人
被赋予了特别的法定权利,代位求偿权制度赋予了保险人法
定债权的代位权,委付制度赋予了保险人物上代位权?/p>
在财产保险中从赔偿原则必然推出代位原则,包括保险
人在赔付全损后对保险标的的权利,和保险人在支付保险赔
偿后对第三人的债权的代位权,即通常所称狭义上的代位求
偿权。①代位求偿权制度基于保险法损失补偿原则产生,是
为了防止被保险人基于一个赔偿性质的合同,同时获得保险
人及第三方责任人的双重赔偿?/p>
在定值保险的情况下,如果发生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
失超过保险人的赔偿限额,根据英国的判例,保险人仍有权
主张实际损失的代位请求赔偿权?/p>
②但是在我国立法中,
《保
险法?/p>
?/p>
《海商法》与《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有相互矛?/p>
的规定,按效力规则,应当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
93
条中的规定,保险人只?/p>
"
在保险赔偿范围内可以代位?/p>
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p>
"
委付制度是海上保险法中特有的制度,委付是典型的物
上代位权,指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