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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2008
年修正本?/p>
?/p>
2006
?/p>
5
?/p>
31
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p>
通过
根据
2008
?/p>
11
?/p>
28
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p>
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p>
总则
第一?/p>
为了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p>
保障公众利益和特许经营?/p>
的合法权益,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p>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p>
第二?/p>
本条例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等公平竞?/p>
方式?/p>
许可特定经营者在一定期限?/p>
一定地域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共产品或?/p>
提供某项公共服务?/p>
第三?/p>
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共资源配置和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下列行
业可以实行特许经营:
(一)城市自来水供应、管道燃气供应、集中供热;
(二)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
(三)城市公共客运;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业?/p>
按照前款规定实行特许经营的,应当遵守本条例?/p>
第四?/p>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的指导和监督?/p>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市政公用事业的部门(以?/p>
称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
,依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市政公用事业项?/p>
特许经营的实施,并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p>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国土资源、水利、价格、环境保
护、工商行政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市政公用事?/p>
特许经营的有关工作?/p>
第五?/p>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增加对市政公用
事业的财政投入?/p>
特许经营者因承担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的指令性义务形成的政策性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