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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挂靠工程的会计核算及其依?/p>
作者:肖太?/p>
来源:《财会信报?/p>
2017
年第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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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挂靠业务的会计核算原则:一是以被挂靠方为会计核算主体,不能以挂靠方为会
计核算主体;二是将挂靠方看成是被挂靠方的一个项目部。建筑企业挂靠工程的会计核算(以
被挂靠方为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为例)具体分析如下?/p>
被挂靠方收到挂靠方购买建筑材料款项的账务处理
被挂靠方项目部专属账户收到挂靠方存入的购买建筑材料,特别是购买主材和设备垫资?/p>
时,账务处理如下?/p>
借:银行存款
—?/p>
(项目部专属账户名称?/p>
贷:其他应付?/p>
—?/p>
(挂靠人名字?/p>
特别提醒: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
号,以下简称财?/p>
[2016]36
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
者不动产: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p>
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根据以上税收政策规定,自然人无息借款给公司不视同销售,不缴纳利
息的增值税。因此,挂靠人将垫资存入项目部专属账户,因属无利息的借款,不征收增值税?/p>
被挂靠方收到业主预付工程款时的账务处?/p>
被挂靠方收到业主预付工程款时的账务处理如下:根据财税
[2016]36
号附?/p>
1
:《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
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被挂靠方凭借挂靠方提供工程项目所
在地预缴税款完税凭证并交纳税金后,才向发包方开具预收款部分的增值税发票。另外,财政
部会计司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第三?/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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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提供建筑服务确认销
项税额的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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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早于企业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应?/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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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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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科目,贷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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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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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p>
应交税费
—?/p>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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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科目?/p>
基于以上政策依据,被挂靠方收到业主或发包方预付款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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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业主预付?/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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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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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