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
第一?/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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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p>
为加强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p>
提高城市防空抗毁能力?/p>
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
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p>
定?/p>
第二?/p>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民用建
>
(指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p>
教学楼、文化体育活动场馆、车站候车室、码头候船室、机场候机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
房等?/p>
,建设单位必须结合修建民用建
>
同时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人?/p>
结建工程?/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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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p>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修建民用建
>
范围?/p>
单位和个人?/p>
第四?/p>
人防结建工程是人民防空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p>
平战结合的方针,遵循合理规划、就近掩蔽?/p>
质量第一的原则,注重防空地下室的战备功能
和平战结合功能,充分发挥其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p>
第五?/p>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人防结建工程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并督促实施?/p>
第六?/p>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人防结建工程的组织实施和管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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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是:
(一)制定人防结建工程建设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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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人防结建工程项目?/p>
(三)审查人防结建工程设计图纸,监督施工质量,参加竣工验收;
(四)监督防空地下室的平时管理和战时组织统一调配?/p>
(五)负责对易地建设人防结建工程的收取易地建设费,并组织易地建设?/p>
第七?/p>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p>
规划?/p>
建设等部门要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做好人?/p>
结建工程的相关工作?/p>
第二?/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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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p>
人防结建工程的范围是?/p>
(一)各区和县城的新建民用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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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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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经济目标区的新建民用?/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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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p>
新建下列民用?/p>
>
项目须修建与?/p>
>
底层同等?/p>
>
面积的防空地下室?/p>
(一)10层以上(含10层)民用?/p>
>
项目?/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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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础开挖深度达3米以上(含3米)的民用?/p>
>
项目?/p>
第十?/p>
多层民用?/p>
>
项目(9层以下含9层?/p>
,按一次下达的规划设计任务,以不低
于地面新建总建
>
面积的百分之二修建防空地下室?/p>
第十一?/p>
按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p>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人民防空主?/p>
部门批准?/p>
建设单位可不建防空地下室?/p>
但必须按市物价部门核准的造价向人民防空主管部
门交纳易地建设费?/p>
(一)确因地形、地质、施工条件等特殊原因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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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不足150平方米的?/p>
第十二条
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修建下列民用?/p>
>
可免建人防结建工程、免交人
防结建工程易地建设费?/p>
(一)临时民用建
>
和危房翻新住宅项目用于还迁的部分?/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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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民用?/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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