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正芳:企业破产涉刑民交叉问题研究——以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例
企业破产涉刑民交叉问题研ç©?/p>
——以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
夏正芳在中国ç ?/p>
产法论坛
-
破产与金融问题专题研讨会上的发言内容
2016
å¹?/p>
11
�/p>
5
æ—?/p>
尊敬的各位领导ã€?/p>
各位专家学者、法律界同行ï¼?/p>
上午好!
有幸向大家汇报一下企业破产中涉刑民交织相关问
题。提起刑民交织,我个人最大的体会,这是一个说不清理还乱的话题,而在破产审判中,
刑民交织带来的问题又更复杂一些,争议也更大。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
2014
年将企业
破产与涉众型经济犯罪程序衔接问题作为试点工作确定由我省南京中院进行探索。我们也
关注到,我们的近邻、浙江高院在
2013
年就出台了破产审判中处理涉集资类犯罪刑民äº?/p>
织的规范性意è§?/p>
ï¼?/p>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处理涉
集资类犯罪刑民交叉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ã€?/p>
ï¼?/p>
,给我们很大启发。借此机会结合江苏实践æ±?/p>
报一下我们的看法,以涉众型”非吸”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下同)为例。破产中
的刑民交织,问题同样集中在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一、关于程序方面的问题我们首先é�?/p>
临的程序问题是破产与刑事诉讼这两个程序能否并存。对此有不同的认识,如果我记忆没
错的话,我们破产法界的泰斗、尊敬的王欣新老师认为,当刑民交织时,原则上以破产ç¨?/p>
序为平台,进行交叉的协同处理,而不是拒不受理。但也有观点认为,涉刑破产案件应å½?/p>
不予受理或驳回破产申请;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进入破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涉刑æ°?/p>
事案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刑民涉及的是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事实时,奉行的原则是
刑事优先。虽然这一原则从价值论角度分析,与私权自治、诉权保护、程序效率等现代æ³?/p>
治理念相左,学界对“先刑后民”也提出了反思与批判,但我们认为,就包括”非吸”在
内的涉众型犯罪而言ï¼?/p>
“先刑后民”在当前仍有其现实合理性,因为先刑可以“遮断”民äº?/p>
裁判和执行,避免单独清偿可能导致的受偿率不平等,也避免了民、刑裁判不一时可能带
来的执行回转难。但在贯彻先刑后民时,仍应区分两种不同情形:一是,对于单纯从事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