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ã€?/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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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G000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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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号修改单
一、将
1.1
修改为:目的
“为了加强锅炉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ç¾?/p>
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种设备安全法ã€?/p>
å’?/p>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ã€?/p>
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程。â€?/p>
二、将
1.2
修改为: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所定义的固定式(注
1-1
ï¼?/p>
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ã€?/p>
有机热载体锅炉,
以及
以余(废)热利用为主要目的的烟道式、烟道与管壳组合å¼?/p>
余(废)热锅炉。â€?/p>
三、将
1.3
修改为:不适用范围
“本规程不适用于以下设备:
“(
1
)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小于
30L
的蒸汽锅炉;
“(
2
)额定蒸汽压力小äº?/p>
0.1MPa
的蒸汽锅炉;
“(
3
)额定出水压力小äº?/p>
0.1MPa
或者额定热功率小于
0.1MW
的热水锅炉;
“(
4
)额定热功率小于
0.1MW
的有机热载体锅炉ï¼?/p>
“(
5
)为满足设备和工艺流程冷却需要的换热装置。â€?/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