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期刊ç½?/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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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型不当得å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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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法律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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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举证责ä»?/p>
作者:刘正å·?/p>
许佳æ…?/p>
来源:《成都理工大学学æŠ?/p>
·
社会科学版ã€?/p>
2018
年第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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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我国不当得利制度的构成要件类似于大陆法系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但是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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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合法根æ�?/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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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举证责任形成较大分歧,所以有必要借鉴大陆法系的实务和学说见解。通过å¯?/p>
比德国和我国台湾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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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律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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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发现皆以罗森贝克的规范说为举证责任
分配原则。而我国大陆的立法现状与规范说的观点相仿,由主张权利者负担举证责任,但为äº?/p>
减轻其举证困难,可以强化债务人之具体化义务,要求被请求返还的被告对其所主张之原因事
实为具体说明,平衡当事人间的利益ã€?/p>
关键词:给付型不当得利;规范说;没有法律根据;举证责任;具体化义åŠ?/p>
中图分类号:
D923.1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ï¼?/p>
1672-0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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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ï¼?/p>
06-0036-06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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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
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ã€?/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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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该条文延续了《民法总则》实施前《民法通则》第ä¹?/p>
十二条对不当得利的规定。该条明确规定了利益损失的人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法律æ•?/p>
果。总的来说,《民法总则》对于不当得利的规定没有大的变化,对不当得利的利益返还内å®?/p>
与范围、构成要件之一çš?/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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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利人没有法律根æ�?/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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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举证责任等亟需规范的内容都没有规定ã€?/p>
没有合法的根据构成要件在超过法定利率利息的支付案件中,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民间借贷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å¯?/p>
于超过年利率
24%
的利息,借款人已经支付的不得以不当得利请求出借人返还。这个条文被è´?/p>
疑,因为其与《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六条存在矛盾,因为超过年利率
24%
但未超过的利息,
既然不符合法定的年利率,应当与约定的超过年利çŽ?/p>
36%
的利息相同处理,都是不法而无æ•?/p>
的,都没æœ?/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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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的根æ�?/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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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可以主张不当得利ã€?/p>
在司法实践中,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再审案件中,一审原告黄清龙以被告柳朝华借款
不还为由起诉,但是原告仅有证据为转账凭证,基于证据不足的考虑后,原告又变更为不当å¾?/p>
利之诉。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应当由原告(再审申请人)黄清龙作为主张
不当得利之诉的一方举证,其未能证明争议的
1780
万元系柳朝华无法律原因取得,据此认定
本案不构成不当得利(
1
)。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认为应当由主张不当得利之诉的一方举
证证æ˜?/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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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律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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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要件事实,包括主观上举证责任,以及事实真伪不明时客观举证责ä»?/p>
带来的不利后果ã€?/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