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p>
[2002]394
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p>
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p>
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p>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需要,
有利于各部门?/p>
各地区及项目
建设单位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p>
有效节约建设资金?/p>
控制建设成本?/p>
提高投资
效益?/p>
针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反映出的问题,
我部?/p>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p>
规定》(财基字[
1998
?/p>
4
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认真?/p>
彻执行。并结合各部门、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及时贯彻落实到建设单位?/p>
附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p>
第一条?/p>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
规范?/p>
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p>
定本规定?/p>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
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p>
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p>
有停缓建项月?/p>
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p>
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p>
第三条?/p>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p>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p>
行政?/p>
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
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
费,提高投资效益?/p>
第四条?/p>
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p>
对基本建设的财务
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p>
第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p>
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
并按?/p>
预算管理的要求,
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
待财政部门审核确?/p>
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p>
建设项目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主要变更事项,应当在确
立和办理变更手续之日?/p>
30
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制
件?/p>
第六条?/p>
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p>
按规定设置独立的
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
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p>
容,
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
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p>
对基本建设活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