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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
(2019
?/p>
2
?/p>
3
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
,2019
?/p>
2
?/p>
14
日国家质?/p>
技术监督局?/p>
2
号令发布
)
第一?/p>
总则
第一?/p>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p>
的有关规?/p>
,
制定本办法?/p>
第二?/p>
任何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
以下统称“单位?/p>
)
以销售为目的制造计量器
?/p>
,
或者对社会开展经营性修理计量器具业?/p>
,
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制
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p>
(
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或
者“修理许可证?/p>
)
?/p>
第三?/p>
本办法适用于列?/p>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p>
的计?/p>
器具?/p>
标准物质
,
按《标准物质管理办法》管理?/p>
第四?/p>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制造?/p>
修理许可证工作?/p>
省?/p>
自治区?/p>
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造?/p>
修理许可证的监督?/p>
理工作?/p>
市?/p>
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领导和监督下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制造、修理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p>
第五?/p>
制造、修理许可证只对批准的项目有效。新增制造、修理项目时
,
必须
另行办理制造许可证或者修理许可证?/p>
因生产、修理场地迁移等原因
,
生产、修理条件发生变化时
,
应当重新申请制造许
可证或者修理许可证?/p>
第六?/p>
凡已取得制造许可证的计量器?/p>
,
准予在全国销?/p>
,
各部门、各地区不得
以任何形式进行限制?/p>
第七?/p>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p>
,
可以免于申请制造许可证?/p>
(
一
)
制造教学用计量器具,且在产品明显部位标注“教学用?/p>
,永久性字样的?/p>
(
?/p>
)
制造家庭用衡器,且在产品明显部位标注“家庭用?/p>
,永久性字样的?/p>
(
?/p>
)
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的?/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