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第一ç«?/p>
总则
第一æ�?/p>
为保障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加强标
准仓单管理,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ã€?/p>
第二æ�?/p>
交易所上市的商品期货合约标准仓单生成、流通、注销等业务按本办法执行ã€?/p>
第三æ�?/p>
交易所建立电子仓单系统,对本办法规定的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进行ç®?/p>
理。交易所、会员、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质量检验机构、相关银行等标准仓单业务参与者应
当通过电子仓单系统办理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ã€?/p>
第四æ�?/p>
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质量检验机构、相关银行等标准ä»?/p>
单业务参与者办理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ã€?/p>
第二ç«?/p>
一般规å®?/p>
第五æ�?/p>
标准仓单是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按照交易所规定的程序提交注册申请后,经äº?/p>
易所注册的符合期货合约规定质量标准的实物提货凭证ã€?/p>
标准仓单分为仓库标准仓单和厂库标准仓单ã€?/p>
第六æ�?/p>
标准仓单自交易所注册之日起生效。经交易所注册后,标准仓单可用于交割ã€?/p>
交易、转让、提货、充抵等,鸡蛋标准仓单不允许转让和充抵ã€?/p>
第七æ�?/p>
标准仓单注册后在电子仓单系统中以电子形式存在ã€?/p>
交易所可以根据会员申请打印标准仓单持有凭证ã€?/p>
标准仓单持有凭证代表打印时点可流
通的标准仓单数量。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打印后,电子仓单系统中相应的标准仓单予以冻结ã€?/p>
会员持有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应当由专人保管,不得涂改、伪造ã€?/p>
如有遗失ã€?/p>
毁损或者灭å¤?/p>
等情形的,会员应当及时到交易所办理挂失、补办等手续ã€?/p>
会员办理与标准仓单持有凭证相对应的标准仓单的交割ã€?/p>
交易、转让、充抵、注销等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