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管理后,民办教育举办者必须关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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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问题是?/p>
一问:实施分类管理后,举办者如何保证自己的权益?/p>
实际上在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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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p>
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中,对现有民办学校进行了?/p>
较清晰的界定。修法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是现有民
办学校的范围。为了确保改革能够平稳推进,确保现有这些
学校举办者的权益?/p>
《若干意见?/p>
以及配套文件和修订的
《民
办教育促进法》作为依据,充分考虑了民办教育有关的历史
和现实的状况,对现有的民办学校举办者的权益做了三方?/p>
的安排:首先,给了举办者自由选择的权利?/p>
《若干意见?/p>
提出:对现有民办学校按照举办者自愿的原则,通过政策?/p>
导,实现分类管理。现有的民办学校在法律生效以后,举办
者可以自主选择。修法以前,有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也?/p>
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修法以后,可以自主选择营利性或
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第二,保证了举办者出资的权益。确
认了选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p>
法清偿后有剩余者,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和奖励。第三,
明确了举办者的决策权。由举办者、校长、党组织负责人?/p>
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学校的董事会或理事会,举办者依?/p>
法律和学校的章程,可以参与办学和管理。就如何保证现有
举办者的权益,教育部有关发言人指出,修改决定充分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