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p>
第一?/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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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p>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
顺利进行?/p>
根据国务?/p>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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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p>
《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细则?/p>
第二?/p>
本细则适用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转为国有土地
上的房屋拆迁?/p>
第三?/p>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p>
从建设项目的需要,
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或者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规定的期限?/p>
完成搬迁,搬迁期限不得超出规定的拆迁期限?/p>
本细则所称拆迁人?/p>
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p>
人?/p>
第四?/p>
市建设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
督管理?/p>
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p>
市物价?/p>
国土、财政?/p>
工商、司法、公安、文化、教育、环保等相关部门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p>
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互相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顺利进行?/p>
市国土资源局应依照有关法律?/p>
法规的规定,
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p>
第二?/p>
拆迁管理
第五?/p>
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下列程序?/p>
(一)对拆迁项目进行评估,提供概算;
(二)拆迁人向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p>
(三)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拆迁公告;
(四)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p>
(五?/p>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p>
房屋承租人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
议;
(六)拆迁人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补偿安置并实施房屋拆迁?/p>
第六?/p>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p>
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拆迁申请书?/p>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拆迁范围红线图)?/p>
(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其它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