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肥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合建ã€?/p>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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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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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ï¼?/p>
、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级工程质量安全和市场监督
机构,在肥各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ï¼?/p>
为认真吸取桐åŸ?/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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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教训,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严格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控制、减少全市建筑施工安å…?/p>
生产事故,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管理规定,现对全市建设工程安å…?/p>
生产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见ï¼?/p>
一、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安全主体责ä»?/p>
1
、建设单位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建设责任主体,必须按照有关è§?/p>
定在合同中约定安全生产经费,并保证支付,督促施工企业在现场足
额投入ã€?/p>
2
、建设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工程发包,及时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æ‰?/p>
续,严禁将工程肢解发包或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
许可证的单位ã€?/p>
3
、监理单位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主体,必须配备与工ç¨?/p>
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同时每个项目监理部都必须明确专人è´?/p>
责工程安全监理ã€?/p>
4
、监理单位要重点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å‘?/p>
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和安全生产经费使用等情况;
复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和各种设施的安全验收情况;对危险性较大工
程作业情况进行跟班和旁站,并做好检查记录。对拒不整改安全事故
隐患的,或不按指令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必须及时将情况向建设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