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制?/p>
?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制度的综?/p>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在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律中不是一项统一?/p>
制度,零散的分布在《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基
本农田保护条例》?/p>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
法律法规之中?/p>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可以分为四种类型?/p>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p>
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有偿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无偿收回?/p>
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有偿收回?/p>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程序及提前收回的补?/p>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p>
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对土地使用权人应
当给予适当补偿。依照最高人民法?/p>
(2012)
行提字第
26
号《定安城
东建筑装修工程公司与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政府?/p>
第三人中国农业银?/p>
定安支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撤销土地证案》中的精神,所谓“?/p>
当补偿”应当是公平合理的补偿,即按照被收回土地的性质、用途?/p>
区位等,以作出收地决定之日的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另据《城镇国
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国家对?/p>
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p>
在特殊情况下?/p>
根据?/p>
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p>
并根据土地使
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p>
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因
1.5
环道路建设项目贵司拟交回的国有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