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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财政部文件
财会字[1995]45号
关于修改重印《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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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部(86)财会字第75号文印发的《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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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随着投资体制、财税体制和财务制度的变化,曾先后作了多
次修改和补充,修改和补充的内容,有的已专门发过文件,有的已在历年基建决算会计报表编报
办法中作过规定。为了便于建设单位财会人员学习,更好地贯彻执行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我部?/p>
1986年制定的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作了统一的修改和补充,重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所属建?/p>
单位,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p>
财政?/p>
一九九五年十月四日
抄送:总后财务部?/p>
附件: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p>
(1995年10月4日财政部财会字45号发布?/p>
一、总说?/p>
1.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虽未安?/p>
基本建设投资,但有维护费拨款、基本建设结余资金和在建工程的停、缓建单位?/p>
凡是符合规定条件,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核批准,建设单位财务会计与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已
经合并的,不再执行本制度,应执行相应行业的企业会计制度?/p>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在符合本制度统一要求的原则下,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具
体情况,对本制度作必要的补充,并报财政部备案。国务院主管部门根据本制度,对其直属建设
单位所作的补充规定,也应报财政部备案?/p>
3.建设单位应根据本制度规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补?/p>
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p>
本制度规定的总帐科目,建设单位在不违反概(预)算和财务制度等规定,不影响会计核算
的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必要的增加、减少和合并?/p>
对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外,建设单位在不违反财务制度规定和会计核算要求
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p>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p>
算化。各建设单位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