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受贿罪构成要件之客体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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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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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研究的受贿罪客体?/p>
是指受贿罪的直接客体?/p>
研究刑法上受贿罪的客体问题,
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具有重要意义。但在这个重要问题上,我国刑法学界存在着较大的争议?/p>
本文通过对国外和台湾地区受贿罪客体理论的研究,对我国受贿罪客体几种学说进行评析,
在此基础上,评析职务行为廉洁性作为受贿罪客体的合理性?/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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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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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客体职务行为廉洁?/p>
犯罪客体是指犯罪主体的犯罪活动侵害的?/p>
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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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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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犯?/p>
构成的必备要件?/p>
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担当对行为的社会属性与价值判断的功能?/p>
犯罪?/p>
成的其它三个方面的构成要件最后都要落脚到犯罪客体上,
由犯罪客体作出最后的价值判断?/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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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由此可见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与意义,受贿罪客体是该罪犯罪构成的必备要
件之一,对受贿罪客体的研究有助于我们准确认识受贿罪的本质,解释其社会危害性所在,
保证定性正确,
量刑适当?/p>
然而理论界对受贿罪客体的具体内涵却观点不一?/p>
这导致了司法
实务中对受贿罪罪与非罪及此罪与彼罪的认定上的混乱?/p>
因此非常有必要对受贿罪客体给?/p>
一个比较合理的定位?/p>
一、国外及台湾地区受贿罪客体的理论研究
我国刑法理论深受大陆法系的影响,
因此关于受贿罪的立法及学说都深受日?/p>
德等西方国家
的立法及学说的影响,所以,在探求我国受贿罪客体的之前,
先对西方的学说加以分析。但
由于法律发展的渊源、背景等方面的不同,我国?/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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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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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词语及其理论并未通说?/p>
在国外,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没有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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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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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概念。在它们的理论中,与
之最为类似的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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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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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受贿罪的保护法益是什么,
即受贿罪侵犯的是何种法益?/p>
在立法形式上一直存在着两种
立场?/p>
起源于罗马法的立场是?/p>
受贿罪的保护法益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p>
根据这一立场?/p>
不论公务员所实施的这一行为是否正当合法,一旦他要求、约定或收受与职务有关的报酬?/p>
就构成受贿罪。而基于此说,则产生了以下两种观点?/p>
1
、受贿罪的成立是以职务行为作?/p>
受贿之对价而为之,其违法性乃在于取得贿赂,故无论是否违背职务行为,皆构成受贿罪,
更具体地说,即使是因为正当职务行为而受贿,也应受到惩罚?/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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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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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由于此学说着重点
在于受贿者将职务行为出卖以取得利益,
故即使是职务行为终了以后再收受报酬,
亦构成受
贿罪?/p>
起源于日耳曼法的立场是,受贿罪的保护法益是职务行为的纯洁性?/p>
公正性、不可侵
犯性?/p>
根据这一立场,只有当公务员实施违法或不正当的职务,从而要求?/p>
约定或者收受不
正当报酬时,才构成受贿罪?/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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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而基于此说,则相应地产生了以下两种观点:
1
、因为正
当的职务行为并未侵害职务行为之公正性,故以此为对价而收受报酬,则不得构成受贿罪?/p>
2
、与第一种观点相照应,在职务行为终了以后而无职务之存在的情况下,行为人取得报?/p>
与职务行为间并无对价关系存在?/p>
故不应视为受贿罪?/p>
纵观西方大多数国家并未只简单采?/p>
上述某一观点?/p>
而是采取兼收并蓄的方法或略有侧重?/p>
把违背职务行为之受贿和不违背职务
行为之受贿分别规定并予以相应不同的处罚方法?/p>
比如西德刑法?/p>
331
条以下,
意大利刑?/p>
?/p>
318
条以下,瑞士刑法?/p>
315
条等等?/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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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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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学者认为,
贿赂罪的核心在于公务员以自己的职务行为作为图谋不法利益的工具而与?/p>
对人
(行贿一方)
之间的不法协议,
即公务员实施或许诺实施特定的公务行为或不实施特定
的公务行为,而相对人交付某种利益作为相对代价,从而形成的不法约定?/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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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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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贿?/p>
保护的法益,刑法理论提出了以下见解:
1
、受贿罪违反的是公务的纯洁性与真实性,即公
务员本应廉洁地执行公务,但不法协议的缔结,使得公务的纯洁性与真实性受到损害;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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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的无报酬性,
即公务员除领取固定工资外?/p>
对其所执行的公务不得收受任何报酬,
受贿
罪怎是这种无报酬性的侵害?/p>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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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
即公务员执行公务本应公正无私?/p>
不能被收买,只有这样才能获得国民的信赖;
4
、阻挠或者篡改了国家意志,因为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