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案例分?/p>
1
?/p>
陈大明与肖志英于
2001
?/p>
1
月登记结婚,
双方均系老年人再婚,
婚后二人?/p>
住在陈大?/p>
2000
?/p>
12
月购买的商品房内?/p>
2001
?/p>
10
月陈大明的儿子因病去世,
留下遗嘱,指定将
N
市“丁香园”内住房一套留给父亲。该房价值人民币
20
?/p>
元?/p>
婚后陈大明劝肖志英辞去工作安度晚年,
肖志英考虑到自己身体不太好?/p>
?/p>
辞去工作?/p>
陈大明每日早出晚归,
忙于做生意,
肖志英认为陈大明对自己漠不关
心,加之其定居国外的女儿请她前去同住,遂?/p>
2003
?/p>
9
月向法院起诉离婚?/p>
她诉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
婚后感情不稳定,
现感情已破裂?/p>
要求离婚并依法分
割夫妻共同财产?/p>
她认为其与陈大明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和“丁香园”的住房?/p>
为夫妻共同财产;
她还提出要求陈大明给?/p>
2
万元的经济帮助,
因为是陈大明?/p>
其辞去工作,致使其没有生活来源。陈大明同意离婚,但不给予经济帮助。在?/p>
婚诉讼期间,
肖志英的父亲去世?/p>
留有价?/p>
10
万元的古画一幅,
但未留下遗嘱?/p>
肖志英是其唯一法定继承人?/p>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p>
1
?/p>
二人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p>
2
?/p>
“丁香园”内的住宅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p>
3
?/p>
肖志英继承的古画是吴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p>
4
?/p>
对肖志英提出的要陈大明给予经济帮助的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应予以?/p>
持?
答案?/p>
1
?/p>
陈大?/p>
与肖志英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因为该
房屋为陈大明婚前个人财产。(
2
)?/p>
茉莉?/p>
园”内的该套住房不能作为共同财
产分割?/p>
因为的陈大明儿子因病去世?/p>
留有遗嘱?/p>
指定?/p>
N
市“茉莉花园”内?/p>
房一套给父亲陈大明?/p>
《婚姻法?/p>
?/p>
18
第第
3
款规定,遗嘱?/p>
赠与合同
中确?/p>
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财产?/p>
?/p>
3
)肖志英继承的古画是
夫妻共同财产
。因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p>
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p>
陈大明与肖志英两人虽已进?/p>
离婚诉讼
?/p>
?/p>
其婚姻关系仍是存续,故肖志英于该期间继承所得的古画是夫妻共同财产?/p>
?/p>
4
)对提肖志英出的要求甲给予经济帮助的请求,人民法院不应予支持。因?/p>
姻法?/p>
42
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p>
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p>
《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
27
条规定,?/p>
姻法?/p>
42
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
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本案中乙不符合经济帮助的法定条件?/p>
原告:王某某,男,西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