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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p>
国际私法适用冲突规范的五大制?/p>
五大制度主要包括:识别、反致、外国法的查明、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p>
制度。五大制度在某种程度上都具有限制外国法适用扩大本国法适用的作用?/p>
反致通常是通过直接反致?/p>
间接反致来达到限制外国法适用的;
识别则通过
将法律关系定性归人能够适用本国法而不适用外国的法律关系范畴,
来达到排?/p>
或限制外国法适用的目的;
外国法的查明通常伴之以“如果查明不了就适用法院
地法”的规则?/p>
从而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达到限制外国法适用的目的;
至于利用?/p>
共秩序保留、宣告法律规避行为无效则更是直接限制、排除外国法适用的手段?/p>
当然这些制度本身的存在并不完全就只这一个目的,
但以此为线索将其串起来有
助于更好地理解这些制度?/p>
(一)反?/p>
反致包括三种?/p>
1.
直接反致(A→B?/p>
?/p>
1
?/p>
指对某一案件?/p>
法院按照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或外法域法?/p>
而该外国法或外法域法的冲突规范却指定此种法律关系应适用法院地法?/p>
结果?/p>
院使用了法院地法?/p>
?/p>
2
)直接反致成立的前提条件是:法院地法承认其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外?/p>
法或外法域法包括冲突规范。如果该被援引的外国法或外法域法不包括冲突规
范,仅指实体法或程序法的话,则不会发生反致?/p>
2.
转致(A→B→C?/p>
指对某一案件?/p>
甲国或甲地区法院根据本国或本地区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p>
用乙国或乙地区法律,而乙国或乙地区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丙国或丙地区?/p>
律,
结果甲国或甲地区法院最终适用了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p>
这种法律适用程序
即构成转致?/p>
[例]甲国公?/p>
A
(男)与乙国公民
B
(女)在乙国结婚,因工作关系移居
丙国,数年后?/p>
A
在丙国死亡,其前妻之子女在丙国法院提起了要求继承
A
在丙
国遗产的诉讼,并认为
A
?/p>
B
之间的夫妻关系不成立,否?/p>
B
的继承权,关?/p>
A
?/p>
B
之间夫妻关系的成立,
依丙国国际私法的规定应适用乙国法律?/p>
但是依乙?/p>
法律应适用丈夫本国法的甲国法律?/p>
根据国际私法的理论,
丙国法院适用甲国?/p>
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选项?(
)(
1999
年卷一
25
题)
A.
反致
B.
间接反致
C.
转致
D.
双重反致
[答案]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