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期刊?/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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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期待可能性在中国的适用
作者:贾涵
来源:《法制与社会?/p>
2017
年第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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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法律格言中流传着法律不会强求公民做不可能的事情,而在儒家文化盛行?/p>
的传统中国也存在着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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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得相首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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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原则,即在亲属之间的隐匿窝藏的犯罪行为不负?/p>
任。虽然两者表述不一,但却有异曲同工之妙?/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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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善良和正义的艺?/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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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法的基本价
值之一的正义,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原理其本身就是一致与不一致的统一。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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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应以一
般正义为基础,同时以个别正义为补充?/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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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其核心思想放大到现代宏阔的刑法视野之中,就
是本文所要探讨的期待可能性的问题?/p>
关键?/p>
期待可能?/p>
刑事立法
规范责任?/p>
罪刑法定原则
作者简介:贾涵,黑龙江大学法学本科,研究方向:民商?/p>
中图分类号:
D920.4
文献标识码:
A 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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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4.288
一、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形成与发?/p>
(一)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初步形成
—?/p>
以癖马案为契?/p>
期待可能性理念萌芽的产生最早可追溯到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霍布斯。霍布斯在《利
维坦》一书中,初步阐述期待可能性本质理念,虽然不是从阻却事由的角度论述行为人可以得
到宽恕的原因,但对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形成奠定初步基础。而真正为期待可能性理论的产生?/p>
供重要契机的是德国著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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癖马?/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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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是一名驭马者,被一位雇主雇佣驾驭马车,他发现其中一匹马有用马尾缠绕缰绳并摆
动缰绳的恶癖,极其危险,是癖马,故而请求雇主更换,但雇主以辞退为要挟拒不更换,被告
无奈,只得继续工作。一日,途中该癖马性情大变,被告竭力制止未果,癖马挣脱缰绳,撞?/p>
路人并致其骨折。路人因此状告被告,检察院以过失伤害罪起诉,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宣告?/p>
告无罪,检察院认为法院的判决有误,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宣告被告无罪。理?/p>
是:不能期待被告不顾自己失业的危险而拒绝雇主的安排,仅因被告认识到癖马会有伤人的危
险就确定被告承担过失伤人的责任太过武断,所以,被告不应以过失伤害罪论处?/p>
在当时盛行心理责任论的德国,这个普通的案例引起了学者的普遍关注。依据心理责?/p>
论,该被告是应负过失责任的,因为他对癖马有监督的过失。因此对于癖马肇事伤人应以过?/p>
犯罪论处。但一审及二审都对被告作出无罪判决,并阐述了裁判理由。判决理由虽然仍以心?/p>
责任论作为基础,但实际上是对心理责任论的部分否定,至少增加了条件,而这个条件,正是
期待可能性。最终判决不负责任的关键也在于我们不能期待被告不顾失业危险而违反雇主命
令。因而得出被告不负过失责任的结论。帝国法院判决理由公布以后,在德国学界产生了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