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
试行
)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行为?/p>
提高政府制定城市供水价格的科
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p>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
规定,制定本办法?/p>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p>
第三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p>
第四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的核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
(
一
)
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p>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p>
(
?/p>
)
相关性原则。计入供水定价成本的费用,应与供水生产经营相关?/p>
(
?/p>
)
合理性原则。影响定价成本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技术政
策、相关标准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p>
第五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
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的?/p>
度财务会计报告?/p>
手续齐全的原始凭证及账册等资料为基础?/p>
对经营者成本合?/p>
归集、分析、审核,核定定价成本?/p>
第六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包括制水成本、输配成本和期间费用?/p>
水资源费按照规定据实计入定价成本?/p>
第七条制水成本是指城市供水经营者将地表水?/p>
地下水进行必要的汲取?/p>
净
化、消毒、加压等处理后,使水质符合国家标准净水的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包
括制水环节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原水费、原材料费、动力费、外购成品水
费、修理费和其他制水费用?/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