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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编辑修?/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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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责?
一、我某公司向外国某商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
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
每批分别?/p>
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p>
第一批货物装运后?/p>
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p>
议付行审单后
该行议付货款?/p>
中国银行也对议付行作了偿付?/p>
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
物后?/p>
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合同规定,
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
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p>
问:开证行拒绝是否有道理?
答:
1
、开证行拒绝是有道理的?/p>
2
、分析提要:
在本案中?/p>
开证行是按信用证支付原则,
还是按买方要
求,这是本案分析的焦点,根据“单单相符,单证一致”的信用证支
付原则,开证行依信用证规定的支付原则行事是合法、合理的,这?/p>
是分析本案开证行拒绝买方要求的关键?/p>
3
?/p>
理由?/p>
本案货物买卖的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p>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不
经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加以修改或撤销信用
证,
即银行见票即付?/p>
因为信用证开出以后就成了独立于买卖合同的
另一个交易关系,
银行只对信用证负责,
只要卖方提交符合信用证规
定的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条件下,银行承担无条件付款的
义务?/p>
为此?/p>
开证行拒绝我某公司提出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交易所
拒绝付款的要求是合法、合理的,因为开证行只依信用证,而不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