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
建房
[2009]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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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p>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
《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制定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我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p>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p>
二○○九年十二月一?/p>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一?/p>
总则
第一?/p>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
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根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p>
第二?/p>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p>
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p>
第三?/p>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p>
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p>
第四?/p>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p>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p>
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p>
第五?/p>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p>
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p>
第六?/p>
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p>
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p>
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p>
第二?/p>
业主大会
第七?/p>
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
主大会?/p>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
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p>
第八?/p>
物业管理区域内,
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p>
50%
时,
建设
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
要求,及时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
(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三)业主名册;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p>
(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p>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p>
第九?/p>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p>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
60
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p>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