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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
试行
)
(征求意见稿ï¼?/p>
根据
《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ã€?/p>
(国å�?/p>
�/p>
2016
�/p>
81
号)
�/p>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ã€?/p>
(国办发ã€?/p>
2018
�/p>
80
号)文件ç²?/p>
神和相关法律行规,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有序发展,制定本标准ã€?/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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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适用范围】本标准所称民办教育培训机æž?/p>
,
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县级以上)
教育行政部门许可ï¼?/p>
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ï¼?/p>
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
人,
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
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ã€?/p>
考试相关的补习辅
导的校外培训教育机构ã€?/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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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包括仅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方式提供培训服务的机构ã€?/p>
民办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ã€?/p>
为儿ç«?/p>
及学生提供其他服务但无文化教育教学培训内容的机构ã€?/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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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æ�?/p>
【设立基本条件ã€?/p>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ï¼?/p>
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ï¼?/p>
坚持党的领导ï¼?/p>
加强党的组织建设ï¼?/p>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ï¼?/p>
坚持
立德树人,坚持教育的公益性。此外还应当具备下列设立条件ï¼?/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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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具备法人条件ã€?/p>
(二)具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举办者ã€?/p>
(三ï¼?/p>
具有党团组织设立及开展活动的实施方案ã€?/p>
(四ï¼?/p>
具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ã€?/p>
(五ï¼?/p>
具有科学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ã€?/p>
(六ï¼?/p>
具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ã€?/p>
(七ï¼?/p>
具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ã€?/p>
(八ï¼?/p>
具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ã€?/p>
(九ï¼?/p>
具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生活与安全保障设施设备ã€?/p>
(十ï¼?/p>
具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培训)实施方案及教材ã€?/p>
(十一)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ã€?/p>
第三æ�?/p>
【举办者条件ã€?/p>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举办者,
可以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与个人ã€?/p>
其中ï¼?/p>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公职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ã€?/p>
组织国家
认可的教育考试ã€?/p>
任职考试等考试机构及在职人员不得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相关的培训机
构。应具备相应条件ï¼?/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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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组ç»?/p>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ã€?/p>
2.
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ã€?/p>
3.
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品性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
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ã€?/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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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äº?/p>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ã€?/p>
2.
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ã€?/p>
3.
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ã€?/p>
对于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个人联合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ï¼?/p>
明确åŠ?/p>
学宗旨ã€?/p>
培养目标以及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ã€?/p>
联合办学者出资计入民办教è‚?/p>
培训机构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ï¼?/p>
应当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ã€?/p>
方式
以及相应比例ã€?/p>
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ã€?/p>
第四æ�?/p>
【党建工作ã€?/p>
申请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ï¼?/p>
应同步谋划党的建设ã€?/p>
同步设置党的组织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