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履行中抗辩权的适用
(
一
)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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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权在合同履行中是一项操作性很强的权利,准确把握和分析抗辩权在合同履行?/p>
的适用在法律实践中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p>
本文对同时履行抗辩权?/p>
不安抗辩权?/p>
顺序履行
抗辩权、提前履行抗辩权、部分履行抗辩权在合同履行中的适用进行了探讨?/p>
关键?/p>
]
抗辩权合同履行适用
民法上所谓抗辩权?/p>
是阻碍对方当事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p>
根据抗辩权行使的效果是使?/p>
方的请求权消灭还是使对方抗辩权的效力延期发生为标准,
抗辩权分为消灭的
(永久的?/p>
?/p>
辩权和延缓的(一时的)抗辩权。前者,主要是指因时效届满所产生的抗辩权,后者主要是
指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等?/p>
抗辩权在合同履行中是一项操作性很强的权利?/p>
准确把握和分析抗辩权在合同履行中的适用
在法律实践中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文试对该问题进行探讨?/p>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又称不履行抗辩权?/p>
依同时履行抗辩权?/p>
合同的当事人一方,
在对方当事人
未为对待给付以前?/p>
得拒绝自己给付?/p>
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法律上的根据在于合同成立上的?/p>
联性,
由此决定合同在履行上原则上要求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自己所负债务?/p>
因此?/p>
一方当
事人只在已履行或已提出履行给付的条件下,
才能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给付?/p>
法律设立同时
履行抗辩权,
目的在于维持双务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上的公平?/p>
一方不履行自己所负义?/p>
而要求对方履行义务,在法律上看来有悖于公平原则?/p>
我国《合同法》第
66
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
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p>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p>
有权拒绝其相
应的履行要求。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在双务合同中,并且是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首先,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在双务合同中,单务合同中无从发生?/p>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p>
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义务?/p>
旨在
使对方当事人因此负有对待履行的义务?/p>
或者说?/p>
一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也就是对方当事?/p>
所负有的义务?/p>
由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产生的基础在于合同双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在本质上的?/p>
连性,
而只有双务合同才具有这种特性,
因此,同时履行抗辩权仅适用于双务合同,而不?/p>
用于各类单务合同和非真正的双务合同?/p>
前者如无偿保管合同?/p>
无偿委托合同?/p>
后者如委托
合同,这些合同都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p>
其次?/p>
在双务合同中,须当事人双方的履行互为对价,始有同时履行抗辩权。所谓对价即?/p>
待给付,
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所应为的相互给付?/p>
一方面?/p>
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务是基?/p>
一个双务合同而产生的?/p>
如果双方当事人的债务是基于两个以上的双务合同而产生的?/p>
无论
双方在事实上具有多么密切的联系,
也不能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p>
例如?/p>
甲公司欠乙公司木
材款
10
万元?/p>
乙公司随后从甲公司购买了
10
万元的钢材,
那么乙公司不能以甲公司尚欠其
10
万元的木材款为由,拒?/p>
10
万元钢材款,因为这是基于购销木材合同和购销钢材合同?/p>
生的债务?/p>
是两项不同合同中的债务,不能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p>
另一方面,须双方当事?/p>
互负债务?/p>
即双方所负的债务之间具有对价关系?/p>
这种对价关系?/p>
并不是经济利益上的绝?/p>
等同,只要当事人双方之间存在着履行和对待履行之间的互为条件、互为牵连的关系即可?/p>
我们认为?/p>
应当注意的是?/p>
我国
《合同法?/p>
?/p>
66
条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条件之一?/p>
?/p>
?/p>
事人互负债务
?/p>
,这一规定并不准确,这是因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在同一个双务合?/p>
中,它特指在一个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双方互负义务。如果不强调一个合同关系,那么?/p>
双方
都负有债务,一个是合同上的债务,一个是侵权上的债务,显然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p>
此外,债务性质不同,是不同的合同关系,如一个是借款合同,一个是建设工程合同,也?/p>
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p>
当然?/p>
我们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在同一双务合同中,
并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