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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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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银行异地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p>
总则
第一?/p>
为贯彻落实我行跨区域经营战略,优化信贷资源配
置和信贷结构,支持我行优质客户业务发展,结合风险管理有关
要求,制定本办法?/p>
第二?/p>
本办法所称异地客户授信业务,是指我行贷款经办
机构与注册在异地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不含自然人,
下同)发生的授信业务?/p>
其中?/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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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经办机构的异地是?/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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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外的江苏、浙江辖
属区域、由我行主发起的沪农商村镇银行(崇明沪农商村镇银?/p>
除外,下同)所在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区域?/p>
以及农商银行?/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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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平台成员行(以下简称“成员行?/p>
)及
辖内机构所在地?/p>
嘉善支行、湘潭县支行和昆山支行的异地范围总行另行发文
明确?/p>
沪农商村镇银行所在省会城市区域,是指山东省济南市、湖
南省长沙市、云南省昆明市;直辖市是指北京市;计划单列市?/p>
指深圳市?/p>
上述所指授信业务,是指各类贷款业务(含委托贷款)、银
行保函、贸易融资、保理业务。不含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房地产
开发贷款、产能过剩行业贷款以及其他当年授信投向政策中限制
和禁止类贷款?/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