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完?/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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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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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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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日颁布施行的《最高人?/p>
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六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p>
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这里“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p>
,学?/p>
称之为“专家辅助人?/p>
。该条文,创设了我国的民事诉讼专家辅?/p>
人制度?/p>
中图分类号:
df37
文献标识码:
a
一、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的概念与功能
(一)专家辅助人概念的提出?/p>
我国诉讼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何谓“专家?/p>
,只是规定了“具?/p>
专门知识的人”这一称谓。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专家是
指“对某一门学问有专门在研究的人、擅长某项技术的人?/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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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
莱克法律辞典》对“专家“的定义是:经过该学科科学教育的男人
(或女人?/p>
,或者掌握从时间经验中获得的特别或专有知识的人?/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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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我国学界将参与诉讼的这类人称为“专家辅助人?/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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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早已存在法院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先例?/p>
如如
1998
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作为“中国网事第一告?/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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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
电话案”时
,
法官要求原告、被告以及法庭本身各自邀请专?/p>
出庭作证?/p>
那么何为
“专家辅助人?/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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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界也存在着不同的观点?/p>
笔者认为,专家辅助人,应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接受当事人、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