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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案?/p>

 

案情简介、争议焦?/p>

 

一、案情简?/p>

 

2010

年底,卓亚公司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财产保险协议,保险险种为财产一切险、机器损

坏险、货物运输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机动车辆保险,有效期为两年?/p>

 

2012

?/p>

9

?/p>

23

日,大正公司产业

10KV

专线线路短路导致工业园停电,引起卓亚公司财产

损失?/p>

 

2013

?/p>

1

?/p>

5

日,供电局出具?/p>

10KV

大正专线故障停电报告?/p>

,内容:

2012

?/p>

9

?/p>

23

日,

大正产业

10KV

高压线电缆第二个电缆中间头爆炸,故障导致停电时间?/p>

12

?/p>

45

分至

20

?/p>

49

分,故障引起卓亚公司车间

3

?/p>

2500KVA

变压器所供车间设备意外停电约

8

小时?/p>

 

2013

?/p>

5

?/p>

21

日,保险公司向卓亚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

58

万元。卓亚公司向保险公司?/p>

具权益转让书?/p>

 

2013

?/p>

9

?/p>

15

日,保险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供电局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

58

万元?/p>

供电局认为其不是停电事故的责任方,

责任方应是该

10KV

大正线的电力设施产权

人——大正公司,于是申请追加大正公司为本案第三人?/p>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涉及的民事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

应按无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处理?/p>

?/p>

果没有免责事由,

无论高压经营者有无过错,

都要承担责任?/p>

被告供电局是涉案高压电网的

专业经营者,

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法定免责事由?/p>

对涉案事故导致服务消费者的财产损失?/p>

应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判决被告供电局向原告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

58

万元?/p>

 

供电局不服一审判决,

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p>

适用法律错误?/p>

完全违背全国人大的立?/p>

愿意及立法精神,错误理解“经营人”的概念为由,提出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p>

的判决,改判供电局不承担赔偿责任?/p>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错误?/p>

实体处理不当?/p>

因此撤销了一审民?/p>

判决,驳回了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p>

 

二、本案争议焦?/p>

 

上诉人供电局是否涉案高压电力设备的经营人?/p>

 

上诉人供电局认为其不是涉案高压电力设备的经营人,理由如下?/p>

 

①关于我国《侵权责任法》第

73

条中“经营人”的准确含义?/p>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p>

释义?/p>

对该条中?/p>

“经营人?/p>

作了如下解释?/p>

?/p>

‘经营人?/p>

并非专指供电企业?/p>

而是根据发电?/p>

输电、配电和用电各环节不同而分属不同主体?/p>

‘经营人’具体指下面三种:如果是在发?/p>

企业内的高压设备造成损害的,

作为责任主体的‘经营者’就是发电企业?/p>

如果是高压输?/p>

线路造成损害的,

责任主体就是输电企业?/p>

在我国主要是电网公司?/p>

如果是在工厂内高压电

力生产设备造成损害的,责任主体就是该工厂的经营者?/p>

”本案中的“工厂的经营者”即?/p>

电力设施产权人,也即用电环节的用电方,与《供用电合同》的用电方是完全一致的?/p>

 

可见,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对“经营者”的定义中已涵盖了“电力设施产权人”的概念?/p>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p>

应严格遵循我国立法机构对“经营者”的定义及立法意旨,不得?/p>

自作出解释?/p>

 

②本案事故线路不是输电线路,

供电局不是经营者。根据全国科技名词中对

“输电线路”的

权威解释,输电线路是?/p>

110KV

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力线路,而本案事故线路的电压等级?/p>

10KV

,不是高压输电线路,责任主体更不应认定为上诉人供电局?/p>

 

因此,涉案高压电力设备的经营人应当是其产权人——大正公司,而不是供电局?/p>

 

被上诉人保险公司认为上诉人供电局系高压电的经营者,理由如下?/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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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案?/p>

 

案情简介、争议焦?/p>

 

一、案情简?/p>

 

2010

年底,卓亚公司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财产保险协议,保险险种为财产一切险、机器损

坏险、货物运输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机动车辆保险,有效期为两年?/p>

 

2012

?/p>

9

?/p>

23

日,大正公司产业

10KV

专线线路短路导致工业园停电,引起卓亚公司财产

损失?/p>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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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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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日,供电局出具?/p>

10KV

大正专线故障停电报告?/p>

,内容: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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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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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日,

大正产业

10KV

高压线电缆第二个电缆中间头爆炸,故障导致停电时间?/p>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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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分至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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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分,故障引起卓亚公司车间

3

?/p>

2500KVA

变压器所供车间设备意外停电约

8

小时?/p>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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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p>

21

日,保险公司向卓亚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

58

万元。卓亚公司向保险公司?/p>

具权益转让书?/p>

 

2013

?/p>

9

?/p>

15

日,保险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供电局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

58

万元?/p>

供电局认为其不是停电事故的责任方,

责任方应是该

10KV

大正线的电力设施产权

人——大正公司,于是申请追加大正公司为本案第三人?/p>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涉及的民事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

应按无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处理?/p>

?/p>

果没有免责事由,

无论高压经营者有无过错,

都要承担责任?/p>

被告供电局是涉案高压电网的

专业经营者,

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法定免责事由?/p>

对涉案事故导致服务消费者的财产损失?/p>

应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判决被告供电局向原告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

58

万元?/p>

 

供电局不服一审判决,

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p>

适用法律错误?/p>

完全违背全国人大的立?/p>

愿意及立法精神,错误理解“经营人”的概念为由,提出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p>

的判决,改判供电局不承担赔偿责任?/p>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错误?/p>

实体处理不当?/p>

因此撤销了一审民?/p>

判决,驳回了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p>

 

二、本案争议焦?/p>

 

上诉人供电局是否涉案高压电力设备的经营人?/p>

 

上诉人供电局认为其不是涉案高压电力设备的经营人,理由如下?/p>

 

①关于我国《侵权责任法》第

73

条中“经营人”的准确含义?/p>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p>

释义?/p>

对该条中?/p>

“经营人?/p>

作了如下解释?/p>

?/p>

‘经营人?/p>

并非专指供电企业?/p>

而是根据发电?/p>

输电、配电和用电各环节不同而分属不同主体?/p>

‘经营人’具体指下面三种:如果是在发?/p>

企业内的高压设备造成损害的,

作为责任主体的‘经营者’就是发电企业?/p>

如果是高压输?/p>

线路造成损害的,

责任主体就是输电企业?/p>

在我国主要是电网公司?/p>

如果是在工厂内高压电

力生产设备造成损害的,责任主体就是该工厂的经营者?/p>

”本案中的“工厂的经营者”即?/p>

电力设施产权人,也即用电环节的用电方,与《供用电合同》的用电方是完全一致的?/p>

 

可见,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对“经营者”的定义中已涵盖了“电力设施产权人”的概念?/p>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p>

应严格遵循我国立法机构对“经营者”的定义及立法意旨,不得?/p>

自作出解释?/p>

 

②本案事故线路不是输电线路,

供电局不是经营者。根据全国科技名词中对

“输电线路”的

权威解释,输电线路是?/p>

110KV

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力线路,而本案事故线路的电压等级?/p>

10KV

,不是高压输电线路,责任主体更不应认定为上诉人供电局?/p>

 

因此,涉案高压电力设备的经营人应当是其产权人——大正公司,而不是供电局?/p>

 

被上诉人保险公司认为上诉人供电局系高压电的经营者,理由如下?/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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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案?/p>

 

案情简介、争议焦?/p>

 

一、案情简?/p>

 

2010

年底,卓亚公司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财产保险协议,保险险种为财产一切险、机器损

坏险、货物运输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机动车辆保险,有效期为两年?/p>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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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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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日,大正公司产业

10KV

专线线路短路导致工业园停电,引起卓亚公司财产

损失?/p>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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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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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日,供电局出具?/p>

10KV

大正专线故障停电报告?/p>

,内容: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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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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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日,

大正产业

10KV

高压线电缆第二个电缆中间头爆炸,故障导致停电时间?/p>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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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分至

20

?/p>

49

分,故障引起卓亚公司车间

3

?/p>

2500KVA

变压器所供车间设备意外停电约

8

小时?/p>

 

2013

?/p>

5

?/p>

21

日,保险公司向卓亚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

58

万元。卓亚公司向保险公司?/p>

具权益转让书?/p>

 

2013

?/p>

9

?/p>

15

日,保险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供电局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

58

万元?/p>

供电局认为其不是停电事故的责任方,

责任方应是该

10KV

大正线的电力设施产权

人——大正公司,于是申请追加大正公司为本案第三人?/p>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涉及的民事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

应按无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处理?/p>

?/p>

果没有免责事由,

无论高压经营者有无过错,

都要承担责任?/p>

被告供电局是涉案高压电网的

专业经营者,

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法定免责事由?/p>

对涉案事故导致服务消费者的财产损失?/p>

应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判决被告供电局向原告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

58

万元?/p>

 

供电局不服一审判决,

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p>

适用法律错误?/p>

完全违背全国人大的立?/p>

愿意及立法精神,错误理解“经营人”的概念为由,提出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p>

的判决,改判供电局不承担赔偿责任?/p>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错误?/p>

实体处理不当?/p>

因此撤销了一审民?/p>

判决,驳回了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p>

 

二、本案争议焦?/p>

 

上诉人供电局是否涉案高压电力设备的经营人?/p>

 

上诉人供电局认为其不是涉案高压电力设备的经营人,理由如下?/p>

 

①关于我国《侵权责任法》第

73

条中“经营人”的准确含义?/p>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p>

释义?/p>

对该条中?/p>

“经营人?/p>

作了如下解释?/p>

?/p>

‘经营人?/p>

并非专指供电企业?/p>

而是根据发电?/p>

输电、配电和用电各环节不同而分属不同主体?/p>

‘经营人’具体指下面三种:如果是在发?/p>

企业内的高压设备造成损害的,

作为责任主体的‘经营者’就是发电企业?/p>

如果是高压输?/p>

线路造成损害的,

责任主体就是输电企业?/p>

在我国主要是电网公司?/p>

如果是在工厂内高压电

力生产设备造成损害的,责任主体就是该工厂的经营者?/p>

”本案中的“工厂的经营者”即?/p>

电力设施产权人,也即用电环节的用电方,与《供用电合同》的用电方是完全一致的?/p>

 

可见,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对“经营者”的定义中已涵盖了“电力设施产权人”的概念?/p>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p>

应严格遵循我国立法机构对“经营者”的定义及立法意旨,不得?/p>

自作出解释?/p>

 

②本案事故线路不是输电线路,

供电局不是经营者。根据全国科技名词中对

“输电线路”的

权威解释,输电线路是?/p>

110KV

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力线路,而本案事故线路的电压等级?/p>

10KV

,不是高压输电线路,责任主体更不应认定为上诉人供电局?/p>

 

因此,涉案高压电力设备的经营人应当是其产权人——大正公司,而不是供电局?/p>

 

被上诉人保险公司认为上诉人供电局系高压电的经营者,理由如下?/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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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案》案情简介和争议焦点 - 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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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案?/p>

 

案情简介、争议焦?/p>

 

一、案情简?/p>

 

2010

年底,卓亚公司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财产保险协议,保险险种为财产一切险、机器损

坏险、货物运输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机动车辆保险,有效期为两年?/p>

 

2012

?/p>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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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日,大正公司产业

10KV

专线线路短路导致工业园停电,引起卓亚公司财产

损失?/p>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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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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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日,供电局出具?/p>

10KV

大正专线故障停电报告?/p>

,内容:

2012

?/p>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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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日,

大正产业

10KV

高压线电缆第二个电缆中间头爆炸,故障导致停电时间?/p>

12

?/p>

45

分至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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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分,故障引起卓亚公司车间

3

?/p>

2500KVA

变压器所供车间设备意外停电约

8

小时?/p>

 

2013

?/p>

5

?/p>

21

日,保险公司向卓亚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

58

万元。卓亚公司向保险公司?/p>

具权益转让书?/p>

 

2013

?/p>

9

?/p>

15

日,保险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供电局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

58

万元?/p>

供电局认为其不是停电事故的责任方,

责任方应是该

10KV

大正线的电力设施产权

人——大正公司,于是申请追加大正公司为本案第三人?/p>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涉及的民事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

应按无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处理?/p>

?/p>

果没有免责事由,

无论高压经营者有无过错,

都要承担责任?/p>

被告供电局是涉案高压电网的

专业经营者,

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法定免责事由?/p>

对涉案事故导致服务消费者的财产损失?/p>

应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判决被告供电局向原告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

58

万元?/p>

 

供电局不服一审判决,

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p>

适用法律错误?/p>

完全违背全国人大的立?/p>

愿意及立法精神,错误理解“经营人”的概念为由,提出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p>

的判决,改判供电局不承担赔偿责任?/p>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错误?/p>

实体处理不当?/p>

因此撤销了一审民?/p>

判决,驳回了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p>

 

二、本案争议焦?/p>

 

上诉人供电局是否涉案高压电力设备的经营人?/p>

 

上诉人供电局认为其不是涉案高压电力设备的经营人,理由如下?/p>

 

①关于我国《侵权责任法》第

73

条中“经营人”的准确含义?/p>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p>

释义?/p>

对该条中?/p>

“经营人?/p>

作了如下解释?/p>

?/p>

‘经营人?/p>

并非专指供电企业?/p>

而是根据发电?/p>

输电、配电和用电各环节不同而分属不同主体?/p>

‘经营人’具体指下面三种:如果是在发?/p>

企业内的高压设备造成损害的,

作为责任主体的‘经营者’就是发电企业?/p>

如果是高压输?/p>

线路造成损害的,

责任主体就是输电企业?/p>

在我国主要是电网公司?/p>

如果是在工厂内高压电

力生产设备造成损害的,责任主体就是该工厂的经营者?/p>

”本案中的“工厂的经营者”即?/p>

电力设施产权人,也即用电环节的用电方,与《供用电合同》的用电方是完全一致的?/p>

 

可见,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对“经营者”的定义中已涵盖了“电力设施产权人”的概念?/p>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p>

应严格遵循我国立法机构对“经营者”的定义及立法意旨,不得?/p>

自作出解释?/p>

 

②本案事故线路不是输电线路,

供电局不是经营者。根据全国科技名词中对

“输电线路”的

权威解释,输电线路是?/p>

110KV

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力线路,而本案事故线路的电压等级?/p>

10KV

,不是高压输电线路,责任主体更不应认定为上诉人供电局?/p>

 

因此,涉案高压电力设备的经营人应当是其产权人——大正公司,而不是供电局?/p>

 

被上诉人保险公司认为上诉人供电局系高压电的经营者,理由如下?/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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