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案?/p>
案情简介、争议焦?/p>
一、案情简?/p>
2010
年底,卓亚公司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财产保险协议,保险险种为财产一切险、机器损
坏险、货物运输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机动车辆保险,有效期为两年?/p>
2012
?/p>
9
?/p>
23
日,大正公司产业
10KV
专线线路短路导致工业园停电,引起卓亚公司财产
损失?/p>
2013
?/p>
1
?/p>
5
日,供电局出具?/p>
10KV
大正专线故障停电报告?/p>
,内容:
2012
?/p>
9
?/p>
23
日,
大正产业
10KV
高压线电缆第二个电缆中间头爆炸,故障导致停电时间?/p>
12
?/p>
45
分至
20
?/p>
49
分,故障引起卓亚公司车间
3
?/p>
2500KVA
变压器所供车间设备意外停电约
8
小时?/p>
2013
?/p>
5
?/p>
21
日,保险公司向卓亚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
58
万元。卓亚公司向保险公司?/p>
具权益转让书?/p>
2013
?/p>
9
?/p>
15
日,保险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供电局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
58
万元?/p>
供电局认为其不是停电事故的责任方,
责任方应是该
10KV
大正线的电力设施产权
人——大正公司,于是申请追加大正公司为本案第三人?/p>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涉及的民事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
应按无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处理?/p>
?/p>
果没有免责事由,
无论高压经营者有无过错,
都要承担责任?/p>
被告供电局是涉案高压电网的
专业经营者,
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法定免责事由?/p>
对涉案事故导致服务消费者的财产损失?/p>
应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判决被告供电局向原告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
58
万元?/p>
供电局不服一审判决,
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p>
适用法律错误?/p>
完全违背全国人大的立?/p>
愿意及立法精神,错误理解“经营人”的概念为由,提出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p>
的判决,改判供电局不承担赔偿责任?/p>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错误?/p>
实体处理不当?/p>
因此撤销了一审民?/p>
判决,驳回了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p>
二、本案争议焦?/p>
上诉人供电局是否涉案高压电力设备的经营人?/p>
上诉人供电局认为其不是涉案高压电力设备的经营人,理由如下?/p>
①关于我国《侵权责任法》第
73
条中“经营人”的准确含义?/p>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p>
释义?/p>
对该条中?/p>
“经营人?/p>
作了如下解释?/p>
?/p>
‘经营人?/p>
并非专指供电企业?/p>
而是根据发电?/p>
输电、配电和用电各环节不同而分属不同主体?/p>
‘经营人’具体指下面三种:如果是在发?/p>
企业内的高压设备造成损害的,
作为责任主体的‘经营者’就是发电企业?/p>
如果是高压输?/p>
线路造成损害的,
责任主体就是输电企业?/p>
在我国主要是电网公司?/p>
如果是在工厂内高压电
力生产设备造成损害的,责任主体就是该工厂的经营者?/p>
”本案中的“工厂的经营者”即?/p>
电力设施产权人,也即用电环节的用电方,与《供用电合同》的用电方是完全一致的?/p>
可见,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对“经营者”的定义中已涵盖了“电力设施产权人”的概念?/p>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p>
应严格遵循我国立法机构对“经营者”的定义及立法意旨,不得?/p>
自作出解释?/p>
②本案事故线路不是输电线路,
供电局不是经营者。根据全国科技名词中对
“输电线路”的
权威解释,输电线路是?/p>
110KV
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力线路,而本案事故线路的电压等级?/p>
10KV
,不是高压输电线路,责任主体更不应认定为上诉人供电局?/p>
因此,涉案高压电力设备的经营人应当是其产权人——大正公司,而不是供电局?/p>
被上诉人保险公司认为上诉人供电局系高压电的经营者,理由如下?/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