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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研究
作者:郭晴
来源:《职工法律天?/p>
·
下半月?/p>
2018
年第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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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伴随着城市经济的高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们搬进高楼新居,高空抛物致人损害
越来越成为不可忽视的法律问题,虽然法律对此作出了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着大量?/p>
决执行上的难题。为了更好的保护受害人,确有必要建立一些配套措施保障《侵权责任法?/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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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的实施。本文拟对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承担简要分析,做出一些有益性探讨?/p>
关键词:高空抛物;立法不足之处;归责原则;受害人救济;立法完?/p>
一、问题的提出
(一)侵权责任法关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立法背?/p>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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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烟灰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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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太被横空飞出的烟灰缸砸成重伤,警方调查了很久仍难以确
定具体加害人,被害人将可能抛掷烟灰缸的二楼以上的住户均列为共同被告向法院起诉,法?/p>
在审理过程中苦于不能确定加害人,不能确定具体的法律适用。最后判决可能的加害人均构成
共同危险行为,应当承担责任。但在责任承担方面没有按照共同危险行为的原理要求可能的加
害人承担连带责任,而是要求承担按份责任?/p>
判决一出,难以服众,可能的加害人表示愤慨,原因有二,首先,没有扔烟灰缸,没有实
施侵权行为却被要求对受害人遭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判决可能的加害人均构成侵权?/p>
若说是由于不能确定侵权人而由可能的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损失基于关爱、抚慰进行救济,还勉
强令人接受,没有过失行为却被说为侵权,要求基于侵权承担责任,难以令人接受。虽然说?/p>
性不强,判决执行存在难题,但却在一段时间内成为了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案件的指导性案例?/p>
此类案件的频繁发生,不少法官也意识到上述判决的不足之处,法律不能为了救济受害?/p>
遭受的损害而牺牲他人的利益,随后的济南切菜板案,法院因受害人不能指出具体的侵权人?/p>
被驳回诉讼请求。深圳好来居案件中,法院判决可能的加害人不构成侵权,但对于受害人遭受
的损失,由可能的加害人适用公平补偿规则对受害人进行救济。上述案件未能得到妥善解决的
同时也加速了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立法进程,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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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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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日生效的《侵权责任法》,明确?/p>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p>
(二)《侵权责任法》规定的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与归责原则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加害?/p>
承担责任,不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的加害人对被害人遭受的损失按照公平补偿规
则,承担按份责任,有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可以免责。由此可见,在不能确定侵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