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p>
总则
第一?/p>
为了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加强廉政建设,
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制定本规定?/p>
第二?/p>
本市范围内的土地交易,适用本规定?/p>
土地交易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租赁?/p>
本规定所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的转让,但
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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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p>
例》的房地产转让除外?/p>
第三?/p>
深圳市人民政府设立土地交易市场作为土地交易的专门场所。前条所
称土地交易应当在土地交易市场进行?/p>
深圳市规划国土部门是深圳市土地交易市场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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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是深圳市土地交易市场的承
办机构,按规定的职责和程序运作,并接受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的指导、监督和
检查?/p>
市政府设立交易中心理事会,理事会对交易中心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理事会
由主管部门、物价部门、交易中心代表和房地产、规划、土地、法律等方面专业
人士组成?/p>
第四?/p>
土地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p>
法干预?/p>
第五?/p>
下列土地交易(包括分割转让)应在交易中心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
交易方式公开进行?/p>
(一)经营性项目用地(包括市政府收回闲置的行政划拨用地和历史用地等
)的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以协议地价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申请改变用地性质、功能,转让?/p>
地使用权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方式重新出让;
(三)依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已签订出让合同,交清市场地价后进?/p>
的土地使用权转让?/p>
(四)减免地价或交纳协议地价的土地使用权转让?/p>
(五)合作建房,但农村征地返还用地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