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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p>
总则
第一?/p>
为加强和改进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p>
推进?/p>
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p>
制度化?/p>
规范化,
造就高素
质中央企业领导人员队伍,推动以“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p>
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p>
为目标的领导班子建设?/p>
实现国有?/p>
产保值增值和中央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p>
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p>
第二?/p>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设立董事会的中央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p>
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下同),总经理(总裁,下同)、副?/p>
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p>
(二?/p>
未设立董事会的中央企业总经?/p>
(总裁?/p>
院长?/p>
所长?/p>
局长、主任,下同)、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所长、副
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p>
(三)中央企业党委(党组)书记?/p>
副书记、党委常委(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p>
第三?/p>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下列原则?/p>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四)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