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法学方法论的基本问题(下?/p>
法官应当做的一项重要工作,是通过法律解释?/p>
将法条中包含的规范要件与效果解释出来,而不是简单地
“依据„„条,判决如下?/p>
。实践中,有关的判决书常常是
列了
20
页的案件事实?/p>
然后在真正需要分析的时?/p>
“打住?/p>
?/p>
直接写明“依据„„条,判决如下„„?/p>
。这显然并没有充
分地说理,且未能真正体现依法裁判。方法论为什么重要?
对民法方法论的提倡,不是简单讲裁判效果与事实效果相?/p>
合的问题,而是要进行事实说理,是要强调大小前提相互?/p>
对应。上述判决书的写作方式,是我们目前司法裁判中的主
要问题:前面的证据确定都很好,但就在援引法律规定的时
“打住?/p>
?/p>
“戛然而止?/p>
,无真正意义上的推理。关于法律解
释,我个人认为,要注意以下几点?/p>
首先,应当有共识的解释方法。我们到目前对法律解
释方法仍然没有形成共识,造成了法官在法律适用中的?/p>
难。以北京三军仪仗队关于名称权的纠纷为例,被告未经?/p>
仗队的同意使用做广告。这个案件,一审、二审有截然不同
的判决。对《民通意见》第
140
条的理解不同。一审法院认
为,
应该解释?/p>
“以书面?/p>
口头等形式?/p>
中的
“等?/p>
包括
“诋
毁?/p>
?/p>
“诽谤?/p>
之外商业利用行为?/p>
二审法院则认为仅限于
“诋
毁?/p>
?/p>
“诽谤”两种情形,因此,商业利用不构成侵权。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