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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

 

(粤人发

[2008]129

号)

 

各市、县(区)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p>

 

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经研究,现就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p>

 

一、人员范?/p>

 

(一)纳入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p>

 

员,包括?/p>

因公死亡人员、工作年限满5年以上的编制内正式人员、离退休人员、按

国发?/p>

1978

?/p>

104

号文规定办理退职人员?/p>

 

(二)参加工作不满5年的非因公死亡人员以及其他临时聘用人员,?/p>

遗属原则上不实行定期补助办法,确有特殊困难的,由死者生前单位酌?/p>

给予临时补助?/p>

 

(三)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

社会养老保险部门的规定执行?/p>

 

二、补助对?/p>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是指无经济来源,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p>

系亲属:

 

(一)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

、夫年满

60

周岁或基本丧失劳

动能力;

 

(二)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

、妻年满

50

周岁或基本丧失劳

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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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

 

(粤人发

[2008]129

号)

 

各市、县(区)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p>

 

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经研究,现就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p>

 

一、人员范?/p>

 

(一)纳入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p>

 

员,包括?/p>

因公死亡人员、工作年限满5年以上的编制内正式人员、离退休人员、按

国发?/p>

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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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号文规定办理退职人员?/p>

 

(二)参加工作不满5年的非因公死亡人员以及其他临时聘用人员,?/p>

遗属原则上不实行定期补助办法,确有特殊困难的,由死者生前单位酌?/p>

给予临时补助?/p>

 

(三)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

社会养老保险部门的规定执行?/p>

 

二、补助对?/p>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是指无经济来源,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p>

系亲属:

 

(一)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

、夫年满

60

周岁或基本丧失劳

动能力;

 

(二)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

、妻年满

50

周岁或基本丧失劳

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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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

 

(粤人发

[2008]129

号)

 

各市、县(区)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p>

 

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经研究,现就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p>

 

一、人员范?/p>

 

(一)纳入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p>

 

员,包括?/p>

因公死亡人员、工作年限满5年以上的编制内正式人员、离退休人员、按

国发?/p>

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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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号文规定办理退职人员?/p>

 

(二)参加工作不满5年的非因公死亡人员以及其他临时聘用人员,?/p>

遗属原则上不实行定期补助办法,确有特殊困难的,由死者生前单位酌?/p>

给予临时补助?/p>

 

(三)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

社会养老保险部门的规定执行?/p>

 

二、补助对?/p>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是指无经济来源,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p>

系亲属:

 

(一)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

、夫年满

60

周岁或基本丧失劳

动能力;

 

(二)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

、妻年满

50

周岁或基本丧失劳

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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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 - 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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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

 

(粤人发

[2008]129

号)

 

各市、县(区)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p>

 

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经研究,现就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p>

 

一、人员范?/p>

 

(一)纳入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p>

 

员,包括?/p>

因公死亡人员、工作年限满5年以上的编制内正式人员、离退休人员、按

国发?/p>

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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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号文规定办理退职人员?/p>

 

(二)参加工作不满5年的非因公死亡人员以及其他临时聘用人员,?/p>

遗属原则上不实行定期补助办法,确有特殊困难的,由死者生前单位酌?/p>

给予临时补助?/p>

 

(三)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

社会养老保险部门的规定执行?/p>

 

二、补助对?/p>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是指无经济来源,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p>

系亲属:

 

(一)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

、夫年满

60

周岁或基本丧失劳

动能力;

 

(二)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

、妻年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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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岁或基本丧失劳

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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