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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
(粤人发
[2008]129
号)
各市、县(区)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p>
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经研究,现就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p>
一、人员范?/p>
(一)纳入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p>
员,包括?/p>
因公死亡人员、工作年限满5年以上的编制内正式人员、离退休人员、按
国发?/p>
1978
?/p>
104
号文规定办理退职人员?/p>
(二)参加工作不满5年的非因公死亡人员以及其他临时聘用人员,?/p>
遗属原则上不实行定期补助办法,确有特殊困难的,由死者生前单位酌?/p>
给予临时补助?/p>
(三)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
社会养老保险部门的规定执行?/p>
二、补助对?/p>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是指无经济来源,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p>
系亲属:
(一)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
、夫年满
60
周岁或基本丧失劳
动能力;
(二)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
、妻年满
50
周岁或基本丧失劳
动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