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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
(粤人发
[2008]129
号)
各市、县(区)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ï¼?/p>
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经研究,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ä½?/p>
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ï¼?/p>
一、人员范å›?/p>
(一ï¼?/p>
纳入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
包括ï¼?/p>
因公死亡人员ã€?/p>
工作å¹?/p>
限满5年以上的编制内正式人员、离退休人员、按国发ï¼?/p>
1978
ï¼?/p>
104
号文规定办理退职人员ã€?/p>
(二)参加工作不满5年的非因公死亡人员以及其他临时聘用人员,其遗属原则上不实行定
期补助办法,确有特殊困难的,由死者生前单位酌情给予临时补助ã€?/p>
(三)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社会养老保险部门的
规定执行ã€?/p>
二、补助对è±?/p>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是指无经济来源,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ï¼?/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