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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荐】契约型私募基金法律实务操作
任何一种理论的学习都是为了更好的运用到实践当中。现在生活中我们也经常遇?/p>
关于私募基金的相关内容。尤其是对于一些相关行业的工作者,总会或多或少的在
实践中遇到一些问题。那么关于契约型私募基金法律事务操作是怎样的?下面小编
就带大家来对契约型私募基金法律实务操作进行简单的解析?/p>
一、关于概念及类型划分
契约型的组织形式在我国资产管理领域已有广泛应用,公募基金及其子公司特定客
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在法律?/p>
式上的共同特征均为契约型?/p>
2014
?/p>
8
月实施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p>
(
下称?/p>
《私募监管办法?/p>
?
首次明确了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区别于公司型、合伙型基金,契约型基金
本身不具备法律实体地位,其与基金管理人的关系为信托关系,通过基金合同具体
约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契约型基金无法
采用自我管理,且需由基金管理人代其行使相关民事权利?/p>
根据《私募监管办法》及行业实践,私募基金按投资方向可以分为股权投资、证?/p>
投资、创业投资及其他投资等四类。鉴于契约型基金具有易标准化、设立简便、份
额转让便利等优势,对决策效率要求高的证券类基金较为适用,但实践中也出现?/p>
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创业投资基金采用契约型基金组织形式的趋势。鉴于此?/p>
《内
容与格式指引》规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应当按照该指引制定基金合同,而股权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