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p>
属于
《律师法?/p>
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
为:
(一)以误导、利诱、威胁或者作虚假承诺等方式承揽业务的?/p>
(二)以
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三)以对本人及所在律
师事务所进行不真实?/p>
不适当宣传或者诋毁其他律师?/p>
律师事务所声誉等方式承揽业务的?/p>
(四)在律师事务所住所以外设立办公室、接待室承揽业务的?/p>
2
、第五条
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p>
(
一
)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p>
;
(
?/p>
)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p>
;
(
?/p>
)
品行良好
;
(
?/p>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
?/p>
)
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
(
?/p>
)
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3
?/p>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p>
(
一
)
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p>
;
(
?/p>
)
受到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自被处罚或者惩戒之日起未满一年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