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事诉讼职权主义程序模式与当事人主义程序模式?
区别
【摘要】刑事诉讼模式,又称刑事诉讼的结构、是由刑事诉?/p>
追求的价值所决定的,并通过侦查、起诉、审判程序和规则体现?/p>
诉、辩护、审判三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人类历史上曾经出现
过纠问式模式和弹劾式模式。当今西方国家的刑事诉讼结构以英?/p>
法系国家的当事人主义和大陆法系国家的职权主义为主。一般认
为,此二种是当今世界两大对立的诉讼结构。二者有何区别之?/p>
呢?本文通过比较研究方法,从侦查、起诉、罪状的认否及审判四
个程序来论述其之间的区别?/p>
【关键词】刑事诉讼程序;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区?/p>
一、职权主义程序模式与当事人主义程序模式在侦查程序上的
区别
两种构造在侦查程序上的区别集中体现在是否承认被告及其辩
护。律师与侦查机关具有平等的诉讼地位和是否承认被告方的侦查
与调查上?/p>
在职权主义模式下,由于对当事人平等的原则不承认,所以,
在侦查程序中,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仅属侦查的对象,而在诉讼上无
平等地位。刑事诉讼法只规定国家机关具有侦查权,并不承认被?/p>
方的侦查权。被告认为能够证明自己罪轻或无罪的证据,只能依靠
国家侦查机关进行收集,却不能自已收集,否则将被认为有毁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