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教唆犯通说观点的几点质?/p>
(
一
)
论文提要:本文通过对当前教唆犯通说观点的深入分析,分别就通说
观点中关于教唆犯的性质、构成要件、定性、主从犯地位的界定及?/p>
止状态等五个方面提出了质疑。同时在研究其他国家的法律对教唆?/p>
的规定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了自己对以上五方面内容的初步构想?/p>
关键词:教唆犯教唆行为教唆对象教唆内容教唆强度教唆故?/p>
我国刑法?/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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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规定:
?/p>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p>
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如?/p>
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p>
?/p>
从这一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p>
教唆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共同犯罪人?/p>
由于我国刑法?/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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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因此?/p>
教唆他人所犯的罪应是故意犯罪,而非过失犯罪或其他一般违法行?/p>
或不道德行为。被教唆者必须是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
任能力的人,否则,教唆者构成间接正犯,而不是教唆犯?/p>
在我国教唆犯都是作为共同犯罪人的一种来加以研究的。经过多年法
学家们的潜心研究,关于教唆犯的理论已趋于成熟。然而,由于我国
对教唆犯的研究起步较晚,加上实际案件的侦破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纷
繁复杂的情况,使我国关于教唆犯的规定在具体适用中存在着各种?/p>
盾,在理论界也存在各种不同的观点的碰撞。如何正确地对教唆犯?/p>
行定性与量刑,一直都是教唆犯研究关注的焦点。本人也就相关问?/p>
对通说观点提出质疑,同时提出笔者对相关问题的一些构想?/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