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奖励条例(试行)
第一?/p>
为规范奖励行为,建立激励机制,增强办学活力,提高办学效益,充分调动我校?/p>
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爱岗敬业、奋发向上、争先创优的工作氛围,表彰、奖励在教学?/p>
科研、学科建设和管理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特制定本条例?/p>
第二?/p>
学校成立湖南大学奖励委员会,成员由校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
负责全校教职工的奖励工作,审定、确认各类奖项的设定及其奖励办法,负责、指导全校性各?/p>
奖项的评定?/p>
湖南大学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具体负责奖励工作的有关事项?/p>
第三?/p>
学校奖励应突出重点,
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以精神奖励为主?/p>
第四?/p>
奖项设置
奖项设综合奖、专项奖、优秀集体奖等三个奖励类别?/p>
(一)综合奖?/p>
设“湖南大学优秀教师?/p>
?/p>
“湖南大学先进工作者?/p>
。该奖项每年评选一次,
其中“湖南大学优秀教师”每次评?/p>
20
人,
“湖南大学先进工作者”每次评?/p>
12
人。综合奖?/p>
得者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奖金?/p>
3000
?/p>
/
人?/p>
(二)专项奖?/p>
设“湖南大学教学标兵?/p>
?/p>
“湖南大学科研标兵?/p>
?/p>
“湖南大学教学成果奖?/p>
?/p>
“湖南大学科研奖?/p>
?/p>
“湖南大学教师讲课比赛奖?/p>
。专项奖获得者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p>
“湖南大学教学标兵”和“湖南大学科研标兵?/p>
,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各评?/p>
10
人,奖金
?/p>
10000
?/p>
/
人;
“湖南大学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奖励共分为三等,一等奖
5000
?/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