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后的财产返还责任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应相互返还依据合同取得的财产?/p>
该规则看似简单,但由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多样,在司法
实务中引起不少理解和法律适用上的混乱。本文将结合审判
实务中的部分案例澄清财产返还责任之性质,并在此基础?/p>
对财产返还的形态、标准作出界定,同时对财产返还责任与
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不当得利等责任予以区分辨析,以?/p>
为审判实务提供一定之参考?/p>
一、合同解除后财产返还请求权的基础
财产返还请求权的理论基础
合同解除后的财产返还源自于合同解除。对合同解除?/p>
力的性质,主要存在四种观点和立法体例?/p>
1
.直接效力说。该说认为,合同解除的结果是契约?/p>
系的追及性消灭,即被当作本来就不存在来处理。解除不?/p>
是尚未得到履行的各项给付义务的消灭原因,而且是整个契
约关系的消灭原因。此说赋予解除权以溯及既往的效力,?/p>
即契约经解除者,视为自始未成立,而使解除在效果上与撤
销相同?/p>
目的是使合同好像从来就没有存在过一样?/p>
依此说,
则必须认定原已履行之给付,现成为无法律匕原因,而发?/p>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契约解除后,因民法特别规定而成?/p>
法定的债务关系。此说为德国以前通说,并仍然为目前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