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劣产品“混同制售”的犯罪数额认定
作者:楼俊?/p>
时间?/p>
2013-06-18 20:19
新闻来源:《浙江检察?/p>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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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生成
案例:甲开办了一家面粉生产厂进行面粉的生产和销售,?/p>
将劣质面粉加入合格的面粉中进行销售,被抓获时厂内存货
5
吨,
而已销?/p>
15
吨。乙是一名商品贸易商,其将采购来的合格玩具和
伪劣玩具混同包装销售,累计销售已?/p>
20
万元,被抓获时发现库
存的产品中合格玩具和伪劣玩具的包装比例均?/p>
4
?/p>
6
,但当事?/p>
对已销售部分的产品混同比例不予供述。丙从厂家分别购进合?/p>
玩具和伪劣玩具若干,然后在集市中予以销售,但售价并不统一?/p>
而是根据时间?/p>
讨价还价程度来确定,
最后获得销售数?/p>
10
万元?/p>
但当事人无法确定合格产品和伪劣产品分别取得多少销售数额?/p>
这个案例中的三种行为,以及现实中相类似的混同制售行为?/p>
在法律事实的认定上不约而同地指向一个核心问题,即针对混?/p>
生产、销售合格产品和伪劣产品的行为,如何确定其涉案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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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可区分的场合,我们能较为清楚容易地对各部分数额进行
性质、数量的界定。所以就实践层面而言,“混同制售”最实质
问题在于,犯罪数额与非犯罪数额无法区分时应当如何认定?是
否应当一律将合格产品的销售数额纳入总的犯罪数额计算?而数
额认定问题的表象之下,更是掩藏了对于平衡刑事法网扩张与限
缩的思考?/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