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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建筑项目营改增后发生分包业务如何缴纳增值税?/p>
A
建筑公司承建了甲工程,办理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p>
,其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
期为
4
?/p>
25
日。根据营改增试点文件,甲工程属于老建筑项目,
A
建筑企业可以?/p>
择一般计税方法,亦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p>
5
?/p>
1
日之后,
A
公司将甲工程的一部分分包给了
B
建筑公司?/p>
合同注明的开工日?/p>
?/p>
5
?/p>
20
日。那?/p>
B
公司所承建的部分,能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呢?(
A
?/p>
B
均为
一般纳税人?/p>
元素说税
目前的营改增文件的表述为
: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p>
可以?/p>
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p>
判断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核心在于是不是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
务,而案例中的分包工程明显属于甲工程的一部分,属于被包含的关系,属于同一
建设规模内的子工程。因此,
B
公司所提供的建筑服务亦是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p>
的建筑服务同样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p>
在这种情况下,总包方、分包方都可以选择计税方法,需要进行协商,尽量保持一
致?/p>
如果总包方选择简易计税,分包方选择一般计税,分包方按
11%
缴税但总包不允?/p>
抵扣,没能有效利用增值税的抵扣功能?/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