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行为理论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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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物权行为的概念,因研究侧重点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见解,å?/p>
界主要有四种学说。随之是物权行为的渊源问题学者间也有不同看法。通过å¯?/p>
罗马法相关内容的分析,学者各自阐述自己的观点ã€?/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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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è¯?/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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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物权行为,债权行为,物权合æ„?/p>
物权行为的概念从萨维尼提出并奠基于德国民法典发展到今天,已有百余
年的历史。是否承认物权行为一直是我国法学界争论的焦点之一ã€?/p>
1989
年梁æ…?/p>
星先生在《我国民法是否承认物权行为》一文中认为:“我国现行法不承认有
物权行为,以物权变动为债权行为之当然结果,并以交付或登记为生效è¦?
件”ã€?/p>
这一见解被国内不少论著视为通说。本文拟就物权行为的概念和渊源作
一下介绍ã€?/p>
一、我国学者对物权行为概念的见解及物权行为的基本内容ã€?/p>
(一)物权行为的概念ã€?/p>
我国学者对物权行为概念的分析,因研究侧重点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表述,
概括的说,主要有效果说,目的说,要件说和内容说四种ã€?/p>
1
、效果说。效果说
从法律效果的角度界定物权行为概念的含义,认为物权行为是发生物权法效果
的法律行为,比如,胡长清先生从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区分的角度指出:“å€?/p>
权行为者,发生债法上之效果之法律行为也”,“物权行为者,发生物权法上
之效果之法律行为也,一称物权的法律行为”ã€?/p>
[1]
张俊浩先生也认为“物权行
为是直接发生物权设定,移转或消灭效果的处分行为”[2],直接将物权行为çš?/p>
属概念界定为处分行为ã€?/p>
2
、目的说。目的说从物权行为目的的角度出发,认ä¸?/p>
物权行为是以物权变动为目的的法律行为。比如史尚宽先生在其所著的《物æ�?/p>
法论》中认为,“物权行为,谓以物权之设立,移转,变更或消灭为目的之æ³?/p>
律行为。”该见解强调物权行为乃是目的在于物权法效果的法律行为,并且将
目的明确区分为物权的设定,移转,变更和消灭。王利明先生在强调物权行ä¸?/p>
目的的同时,还强调物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传统的物权行为是指以物权变åŠ?/p>
为目的并须具备意思表示及交付或登记二项要件的行为”ã€?/p>
[3]3
、要件说。要
件说从物权行为要件角度出发,认为物权行为是由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与特定
形式相结合的法律行为。姚瑞光先生从物权行为成立即发生物权得丧变更效力
的角度出发,认为“物权行为者,由物权的意思表示,与登记或交付相结合,
而成之为要式行为。”[4]该表述方式强调,物权行为乃是由意思表示与公示ç›?/p>
结合而成的法律行为。王泽鉴先生认为“物权行为是指使物权之设定或移转ç›?/p>
接发生变动之法律事实。物权行为就其固有意义言,仅指当事人欲使发生物权
变动之意思表示,就其广义而言,则除意思表示外,尚包括交付或登记在内ã€?/p>
唯无论我们对物权行为采取狭义说或广义说,依法律行为而生之物权变动,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