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所得税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问:我公司是中外合资房地产开发公司,公司已经取得项目多年,但前几年一
直没有收入,只有管理费用,累计亏?/p>
1000
余万元?/p>
2003
年度公司开始预售房
产,收入?/p>
1.5
亿元,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我公司应按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p>
由于公司资金紧张,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际,我们查阅了相关税收法规,认
为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所得税也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但不能确认是
否正确。我们的问题是:
?/p>
1
)预售房款应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p>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
营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p>
(国税发
[1995]
?/p>
153
号)第三条规定:“从事房
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预售房地产并取得预收款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可
按预计利润率或其他合理办法计算预计应纳税所得额,并按季预征所得税。?/p>
?/p>
2
)预缴所得税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p>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法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p>
(国税发
[2000]
?/p>
152
号)第二条规定:“外商投资企?/p>
和外国企业按照税法规定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时,首先应弥补企业以前年度所?/p>
生的亏损,弥补亏损后有余额的,再按其所适用的税率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p>
?/p>
3
)关于预缴所得税的“预计利润率”问题?/p>
2002
年度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的预计利润率?/p>
5
%。虽然国家税务总局?/p>
2003
?/p>
7
?/p>
9
日下发了《关于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