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ï¼?/p>
第一ç«?/p>
�/p>
�/p>
第一æ�?/p>
为了进一步拓宽林业投融资渠道,规范林权抵æŠ?/p>
贷款业务,提升全省林业发展总体水平,根æ�?/p>
《中华人民共和国
森林法ã€?/p>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ã€?/p>
�/p>
《中华人民共
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ã€?/p>
和《中共中å¤?/p>
国务院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ä¸?/p>
�/p>
[2008]10
号)、《中共山东省å§?/p>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
体林权制度改é�?/p>
推进现代林业发展的意见ã€?/p>
(
鲁发
[2008]14
�/p>
)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
法ã€?/p>
第二æ�?/p>
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下列权利中的一种或几种ï¼?/p>
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林地的使用权ã€?/p>
第三æ�?/p>
本办法所称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依法有
权处分的林权作抵押物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借款的行为。在
抵押权存续期间,借款人不得转移和转让抵押林权,借款人到
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ã€?/p>
第四æ�?/p>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业生产经营并依法取å¾?/p>
《林权证ã€?/p>
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以下简称借款人)
,以å…?/p>
所有或者依法有权处分的林权作为抵押物,向银行业金融机构
(以下简称抵押权人)申请借款,适用本办法ã€?/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