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物权立法中应当采用物权行为理?/p>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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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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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理论作为一种物权变动制度的理论基础,是与意思主?/p>
相对的,本文简要探讨了物权行为理论的概念和逻辑体系,及它在?/p>
国民法中应有的地位和相关法律的联系,认为我国即将制定的物权法
应该采用物权行为理论
关键?/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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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意思表示,登记,交?/p>
大陆民法以罗马法为端,近代生法国法与德国法两种。在法国民法?/p>
没有物权与债权的科学区分;但在概念精确,逻辑严密的德国民法体
系,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是十分明确的,并且贯彻得十分彻底。我国的
民法,实际上是继承德国民法演变而成,其中基本概念,基本制度?/p>
来自德国民法,而债权与物权的区分在我国也是客观的?/p>
我国学者一般从动与静的对立来把握债权与物权的特征,认为债权?/p>
是调整动态的财产关系,物权法是调整静态的财产关系。严格地讲,
物权法并不能调整所有的静态的财产关系,这主要表现在知识产权以
及以财产性权利为客体的准物权,它们尽管会借鉴物权法的方法,但
有自己的一套规则体系?/p>
同时?/p>
物权法是否仅仅调整静态的权属关系?/p>
也是不无疑问的?/p>
有学者认为,
在确认物权与债权效力区分的前提下?/p>
物权的变?/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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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动态的法律关系归属于物权法调整?/p>
1]
物权变动,简言之,即通常所说的物权的得丧变更?/p>
?/p>
物权的变动,?/p>
物权的法律效力之发生。其生此效力之法律要件,谓之物权上之法律
要件?/p>
?/p>
学者对此法律要件归纳有三:一为法律行为;二为事实行为?